「法律諮詢」醉駕撞人情況下保險公司能免責嗎?


「法律諮詢」醉駕撞人情況下保險公司能免責嗎?

【諮詢問題】

2018年5月,我被王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撞傷。交管部門認定,王某系酒後駕車,負事故全部責任。據此,我向王某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但保險公司卻以王某屬於酒後駕車,保險公司可以免賠為由拒絕賠償。請問,我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嗎?

「法律諮詢」醉駕撞人情況下保險公司能免責嗎?

【法律解答】
  根據2012年12月2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

這一規定打破了以往保險公司對“醉駕”、“毒駕”、“無證駕駛”等幾種情形的免責條款,對於駕駛人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的,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因此,王某雖系酒後駕車,但其造成交通事故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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