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人後潛逃外地多年 男子今獲有期徒刑六年


傷人後潛逃外地多年 男子今獲有期徒刑六年

近日,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曾某某故意傷害案進行公開宣判,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並賠償受害人損失2.4萬元。 
  被告人曾某某與被害人婁某某系同村村民,婁某某曾借款給曾某某,後多次催要無果。2000年9月15日上午10時左右,曾某某揹著收割的水稻從婁某某家門口壩子經過時被婁某某持木棒攔住,雙方因債務糾紛發生爭吵、抓扯。在抓扯過程中,曾某某用平時背重物休息用的拐把子猛擊婁某某頭部,婁某某受傷後倒地。婁某某妻子李某某在旁呼救,曾某某見狀逃離現場。
  聞訊趕來的其他村民立即將婁某某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婁某某為重度開放性顱腦損傷伴右側偏癱失語、左頂骨粉碎性骨折、左側顳頂葉挫裂傷,其損傷程度為重傷。被告人曾某某作案後逃離外地多年,2018年9月5日18時許,公安民警在重慶市萬盛經濟技術開發區一小區內將其抓獲,其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綦江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曾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曾某某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婁某某造成了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人曾某某同意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婁某某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曾某某辯護人提出該案被害人婁某某對於案件的發生具有一定的過錯,以及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具有從輕處罰情節的辯護意見與事實相符,該院予以採納。
  綜上,法院判處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六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婁某某的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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