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專刊】“好意搭乘”發生交通事故,誰之責?


【普法專刊】“好意搭乘”發生交通事故,誰之責?


案情簡介

2019年的某一天,小朱駕駛其小轎車載著朋友小鄒、小吳、小張、小陳去到某KTV唱歌,期間小朱喝了5、6杯洋酒兌飲料,之後又喝了1、2杯啤酒。後小張讓小朱駕車送他回家,小張坐在後排,行駛到某路段時,因小朱操作不當駛出路外,碰撞路邊花池,致小張被甩出車外當場死亡以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誰該負責?

仁化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該事故認定,小朱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廣東北江法醫臨床司法鑑定所鑑定,從小朱血樣中檢測出乙醇濃度為122.83mg/100ml。

造成的法律後果

小朱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仁化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移送仁化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後仁化縣人民法院判決小朱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判決後,小朱並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法律分析

1、好意搭乘,是指經非經營性機動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出於好意,無償地邀請或允許他人搭乘自己的車輛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僅與人們的日常生活交往活動密切聯繫,而且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也是值得提倡和弘揚的傳統美德。但是小朱酒後駕駛機動車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依法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小朱同意小張免費搭乘其車輛回小張住處,該行為屬於 “好意搭乘”,在該前提下發生交通事故,則不能簡單劃定由小朱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並且在本案中,被害人小張作為成年人,完全能夠識別醉酒之人與無飲酒之人的區別。其乘坐醉酒的小朱駕駛的車輛,其本人安全防患意識不夠,該乘坐行為存在一定過錯,對其損失應承擔部分責任。本案發生後,小朱的家屬賠償被害人小張家屬25萬元,雙方達成賠償協議,小張家屬諒解小朱,可作為量刑的考慮情節。

典型意義

對於好意搭乘行為,一些人認為是在做好事、幫忙,不會產生法律後果,還有一些人因害怕好意搭乘行為引發的損害,從而減少互幫互助行為。這兩種錯誤認識,都會妨礙民眾對自己的行為作出風險評估和法律後果的預測。

小朱交通肇事案是一堂生動的法治課,該案由小朱醉酒駕駛、操作不當引發,應當由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據瞭解,各地無證駕駛、無牌駕駛、酒後駕駛案件較多,有必要通過釋法說理加強法治教育警示。

檢察官提醒

好意搭乘,也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搭便車”,是一種善意施惠行為,其實質就是助人為樂。但是違規駕駛易釀大禍,雖後悔莫及,為時已晚。檢察官提醒大家切勿存僥倖心理,要增強遵章出行、文明駕駛的意識,嚴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規,自覺守法。為了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和家庭幸福,堅決杜絕酒後駕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3號,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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