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朗房地產實務」一房二賣?法院判決已付購房款的一倍賠償

Selling the same house twice! The court sentenced double the amount of house purchase as punitive compensation.

一、案例回顧

某房產開發公司與某商業公司共同簽訂了《合作開發協議》及《補充協議》,協議約定房產開發公司將其部分樓房作為投資回報交付給某商業公司,由其自行出售,房產開發公司協助辦理網籤手續。2011年12月16日,金某購買由房產開發公司交付給商業公司出售的4號樓-1-401室房屋,面積為85.37平方米,金某交付全部購房款35萬元,由商業公司出具收據並由負責人簽字,房產開發公司與商業公司於當日共同出具了預留房源單予以確認。金某交付房款後,房產開發公司因與商業公司存在內部約定矛盾,在未經金某同意下,擅自將金某購買的4號樓-1-401室收回並賣給案外人。致使金某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金某無法取得房屋。

一審判決:

一、解除金某與房產開發公司和商業公司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二、房產開發公司與商業公司於判決生效後立即返還金某購房款35萬元,支付利息49,933元及購房款一倍的賠償款35萬元,共計749,933元。

「索朗房地產實務」一房二賣?法院判決已付購房款的一倍賠償

【索朗房地產實務】一房二賣?法院判決已付購房款的一倍賠償(該圖片來源於網絡)

二、爭議焦點

房產開發公司與商業公司是否應承擔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房產開發公司在明知商業公司已經把上述爭議房屋賣給金某的情況下,又擅自進行收回並再次買賣,侵犯了金某的合法權益,致使金某房屋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二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應對金某負連帶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商品房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因房產開發公司與商業公司在另行出售時均存在明知且故意的行為,應承擔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三、律師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商品房買受人可據此維護自己的合理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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