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和轉包有什麼區別?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和轉包有什麼區別?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0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第37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可見,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作為特殊民事權利進行處分,但承包人的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需符合一定的條件。對於轉包行為,需要雙方簽訂書面合同,並經發包方備案;對於轉讓行為,需經雙方簽訂書面合同,並經發包方同意。概括而言,土地轉包和轉讓主要有以下區別:

(1) 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時,受讓對象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而轉包土地承包經營權時,受轉包方只能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 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時,承包方與發包方的土地承包關係即行終止,轉讓方也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而轉包土地承包經營權時,轉包方與原發包方的承包關係沒有發生變化,轉包方也不失去土地承包經營權。

(3) 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時,事先應經發方書面同意;而轉包土地承包經營權時,無須發包方同意。

(4) 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時,轉讓方必須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而轉包土地承包經營權時沒有此要求。

(5) 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時,一般應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而轉包土地承包經營權時只需將轉包合同報送發包方備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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