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償公司1.8萬!法官:遇緊急任務不可拒絕

4月29日,江蘇省揚州市邗江法院發佈了2019年勞動爭議五起典型案例。其中就有兩名員工因拒絕加班,被責令向企業支付賠償。

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償公司1.8萬!法官:遇緊急任務不可拒絕


王某和李某是揚州某公司的產品檢驗員。2018年5月,公司要求兩人當天加班完成一批產品檢驗,否則公司就將違約,需要支付高額賠償。沒想到,兩人明知情況緊急,依然撂起了挑子。

揚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區人民法庭庭長瞿森斌介紹,兩人勞動合同即將到期,他們為了逼著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在明知道公司的這批貨要有他們檢驗後方能夠出廠。 在公司要求加班完成出廠檢驗任務的情況下,拒絕加班。

正是由於兩人拒絕加班,導致公司違約,不得不向客戶支付了12萬元的違約金。隨後,公司將王、李二人訴至法院,要求他們承擔這筆損失。法院審理認為,王、李二人作為檢驗人員,明知企業生產任務緊迫,故意拒絕加班,並導致企業產生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償公司1.8萬!法官:遇緊急任務不可拒絕


法院根據他們的經濟收入的能力,以及造成損失的狀況,酌情賠償企業違約損失的15%,也就是18000元。

法官介紹,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具有雙向選擇權,員工雖然有拒絕加班的權利, 但如果企業遇到緊急生產任務,要求勞動者加班時必須服從。

瞿森斌介紹,企業可以通過安排勞動者調休等方式,要求勞動者進行加班。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是不可以拒絕加班的,在加班的過程中,企業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福利待遇。

以後不加班會被告?

以後不加班需要賠償公司?

以後不加班不受法律保護了?

這起案件以及法官給出的理由一下子引起了網友的熱烈關注。

網友質疑:

既然已經決定不續簽合同,那為何還點名讓二人加班?

沒他們加班,整個公司就完不成任務了?

加班、拒絕加班、員工賠償公司、緊急任務必須服從加班……由“加班”兩個字引發的這些關鍵詞,即便媒體報道時用“任性”來形容二人,也擋不住網友們幾乎一邊倒地同情起這兩位普通員工。

法院的這個判決考慮是否全面,有偏向資方之嫌?網友們的質疑主要在這幾個關鍵點上:

一、勞動者是否有權拒絕單位要求的加班?哪些情況下不能拒絕?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曉波向《瞭望東方週刊》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 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

在本案中,根據網上的判決書顯示,揚州某公司與員工王某和李某的勞動合同中對加班加點有過約定,王某和李某同意公司可以根據生產任務安排加班加點,這也是法官判決時的一個重要依據。

但如果員工和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對於加班加點並未有過明確約定,那麼在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特殊情形時,用人單位如果要安排員工加班, 應與員工和工會,共同協商一致才行。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二、何為“緊急生產任務”?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薇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安排的加班任務是否屬於緊急任務,應緊扣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律師認為,此案對於“緊急情況”認定過寬。如果一般的訂單需求也認定為緊急情況,則加班有被公司濫用之憂。這樣會造成勞資關係的緊張,反而不利於生產。

該案中的“緊急情況”必須是勞動法第42條規定的類型(該加班有社會公益性的一面),才可以強制加班,否則員工可以拒絕加班,無需賠償。對於資方來說,要讓員工關鍵時刻不掉鏈子,要以待遇等吸引員工忠誠,不能以強制加班的方法來管理。

三、什麼樣的訂單,違約金高達12萬元?

知乎網友@任易 對違約金到底該怎麼算做了分析——

同類型案例,審理結果卻不一樣——

2016年9月23日,北京傑必信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傑必信公司)同紹興上虞英達風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達公司)簽訂《購銷合同》,約定傑必信公司向英達公司採購風機,全款付清後18天內到貨,如英達公司未按指定時間到貨,則按每天支付合同總額5%的違約金給傑必信公司。合同簽訂當日,傑必信公司支付全部貨款,英達公司於10月16日(即遲延5天)將貨物送至約定地點。

然後英達公司延遲發貨了,傑必信稱因英達公司違約,導致傑必信賠償上家8萬元,並且提供了相關證據,所以傑必信起訴英達公司,要求賠償違約金32500元。

北京朝陽法院卻是這麼審理的:法院直接裁定每日5%的違約金過高,而傑必信公司沒有提交證據,證明英達公司的違約行為對其造成的具體損失,故調整違約金為核算貨款年息24%的標準進行支付,要求英達公司賠償違約金427元。

知乎網友@任易分析,如果賣方延遲交貨違約,違約金也在合同中約定了百分比,但是如果買方無法證明實際損失數額的,實際損失只能按照同類合同的典型損害計算,也就是賠償買方支付貨款的利息,最高不得超過24%的年利率。

所以,網友不禁想問:因為員工耽誤了半天就導致12萬的違約金,到底是怎麼賠的?

網友們之所以這麼關注這個案例,是因為人們在勞資關係中感受到的“不平等”已經太多了!

被迫加班、互聯網公司的“996”……一面是個人利益、一面是強大的公司利益,當二者產生衝突甚至對抗時,普通員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並不容易。

回到揚州這個案例,我們來看看案件中的這家公司。

新聞中的揚州某公司為:揚州群發換熱器有限公司。

據該公司官網介紹,公司多年獲軍品合格供方資格,是總裝備部車用、船舶用中冷器指定供應商,是國慶60週年閱兵軍車指定配套供方。

公司是上汽集團、中國重汽、一汽、二汽、北汽集團、陝汽集團、北方奔馳、金龍汽車等數十家大型汽車製造企業的定點配套單位。

公司官網上有27個企業榮譽證書,其中至少有五個軍品合格分供方、軍品指定供方、軍品供貨資格證榮譽證書。

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償公司1.8萬!法官:遇緊急任務不可拒絕


這家公司是2015年度“勞動保障誠信示範單位”——

2017年度、2018年度繼續保持在“勞動保障誠信示範單位”企業名單裡——

群發公司是致公黨的成員企業——

群發公司是江蘇省僑商會副會長單位——

按照群發公司官網的介紹“自1986年以來,公司與上海交大、上海內燃機研究所等專業科研機構合作”,這家公司歷史悠久、實力雄厚,多年獲得“勞動保障誠信示範單位”榮譽,在外人看來,擁有著有底子、有實力、講信譽的正規企業形象。

一個實力雄厚的公司,因為兩名檢驗員導致發生交貨違約,那麼在違約前,公司有沒有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資源,及時採取積極的補救措施,比如安排包車直達,或者航空貨運,或者積極與甲方溝通,爭取按時到貨等方法避免違約現象的發生?

在和員工協商加班的時候,公司是否承諾支付加班費?這個需要加班的業務,是否屬於員工正常工作範圍內的任務?

公司有緊急任務,員工拒絕加班後要賠錢,那如果員工有緊急事情,公司不給放假能賠錢嗎?


這幾天正值五一假期,看到這樣的勞動糾紛衝上熱搜,不得不說令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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