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湘:明知贓物仍購買 男子領刑又獲罰

常說“貪小便宜吃大虧”,臨湘男子曹某就因貪圖小便宜購買了無任何手續的車輛,嚐到了這句話的滋味。近日,臨湘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曹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作出了一審判決,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曹某欲購買一輛小汽車自用。2019年2月28日中午,通過他人介紹,曹某在明知車輛無任何手續,可能是盜、搶車輛的情況下,仍以人民幣8000元購買了一輛五菱麵包車。2019年3月8日上午11時許,曹某駕駛該車駛至杭瑞高速臨湘市大界收費站被交警查獲。經查,該車系被盜車輛。經相關鑑定部門鑑定該車價值19500元。

法院認為,曹某明知他人銷售的是贓物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曹某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曹某為自己使用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系初犯、偶犯,酌情從輕罰。綜合本案情節、曹某的悔罪表現及社區矯正機構對被告人曹某的調查評估意見,可以對曹某宣告緩刑,責令其接受社區矯正機構的管理和教育。由此,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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