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公司會受到懲罰嗎?什麼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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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目前對於試用期,無論是公司還是員工,只要工資沒問題,都沒有太在意試用期,更是很少有人知道公司違規設定試用期的懲罰和賠償,此處我們就重點來說一說。

一、試用期時長的規定

這個就不細說了,大部分人也都知道,合同期三個月以下不得約定試用期;合同期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試用期不超過1個月;合同期一年以上不滿三年,試用期不超過2個月;合同期三年以上,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

記住,此處是最大試用期,也就是說約定的試用期不超過這個規定時間即可,在這個範圍內,設不設試用期,設幾個月試用期,公司擁有決定權。

二、試用期的關鍵規定

1、同一家公司與同一個員工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期必須大於試用期,不能等於。

三、關於試用期,公司都有哪些違法行為和錯誤概念?

1、必須經過公司批准才能轉正。其實在《勞動合同法》的時代,這種觀念太誤導人了,翻遍整個《勞動合同法》,也沒有所謂的轉正一說,目前針對勞動合同,只有試用期和非試用期一說,只要試用期一結束,就是非試用期,並不需要員工提起申請和公司批准。所以,“公司認為試用期轉正申請沒經過公司批准,員工就還在試用期”的觀念是嚴重錯誤的!

2、公司認為員工試用期表現不好,延長一個月試用期!這種做法也是違法的,因為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長試用期,否則公司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調崗換崗,重新設定試用期。參照上面一點,也是違法的,公司可以進行績效考核,但不得約定試用期。

4、不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約定試用期。比如合同籤兩年,試用期卻約定6個月,這種也是比較常見的違規行為。

四、公司在試用期這塊違規,很多人不知道,員工居然可以拿到補償金?

這點很多人只知道公司在試用期這塊違規了,可以打電話投訴,然後公司會被責令改正,但沒有人知道這一塊也可以拿到補償金。

請注意:如果公司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過實際履行,由公司按員工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照已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時長向勞動者按月支付賠償金。

舉個例子:比如合同簽了兩年,按照規定,試用期最長只能約定2個月,但是公司約定了6個月,那麼員工在工作6個月後,就屬於公司違規設定的試用期經過實際履行,也就是說超過4個月,那麼公司需要按照試用期滿月工資,支付員工4個月的賠償金。

當然公司有這種情況,肯定不會主動支付賠償金給員工了,這就需要員工自己保存好相關證據,最有利的就是在勞動合同上體現的試用期,其次就是如果試用期工資與非試用期不同的情況,這塊取證的確還是有一定的難度。

但公司在試用期約定這一塊違規的的確確是要支付賠償金的!


打聽生活


關於試用期的定義,是用人單位考核勞動者合不合崗位要求、勞動者查看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期望的一段雙向考核期。

試用期的長短。試用期要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到一年之間,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1~3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期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用人單位想延長試用期也不得超過勞動合同法約定的最長適用期範圍。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相關規定,那麼就是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維權。

關於試用期的修改,實際上說起來也非常簡單,那就屬於勞動合同變更的有關內容。

變更勞動合同非常簡單,就一句話: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不管是試用期還是勞動合同時間,工資報酬等等,只要是勞動合同可以約定的東西都可以變更上。不過,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是以書面形式變更,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勞動者用的單位各一份。

單方面行為無效。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比如說試用期,這樣的變更是無效的。但是大家也明白,用人單位始終是強勢單位,他的人事就是口頭通知你,試用期延長了,很多人也沒脾氣。不過,畢竟我們手頭上應當有一份紙質的勞動合同。如果沒有,那麼我們就認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索要雙倍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叫你籤個字,但是沒有給你勞動合同,這也是違法行為。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因為單位同樣沒有證據證明給你發放了勞動合同。除非用人單位有相應的勞動合同發放記錄表,上面有職工領取勞動合同的簽字。如果用人單位叫你在相應的合同領取表上簽字,還不給你勞動合同,那麼還是建議趕快離開這個單位吧,這種單位心機太深了,在這裡工作肯定會吃虧。

不用害怕投訴用人單位,人事會對你怎麼樣。如果單位人事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兩倍的賠償金。如果你有過投訴用人單位的記錄,用人單位更會小心對你。如果用人單位通過威逼恐嚇方式讓你辭職,只要收集好證據,我們一樣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個人提出離職。然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索要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延長了試用期,但是沒有勞動合同的體現。勞動者直接認為延長試用期無效,要求按轉正的待遇發放工資是可以的。這種情況下,也可以依據用人單位沒有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理由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一樣可以索要經濟補償金。


當然理論上說的是這麼簡單,實際操作的時候可能會非常複雜。不過,如果我們不去嘗試自己的利益,又如何得到保障呢?這樣只會慣的用人單位越來越囂張。如果有時間也有條件進行維權的話,還是建議勞動者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只有大家都站出來維權,用人單位吃虧以後就會變得遵紀守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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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規定,一般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而且還是針對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有這麼長的試用期的。但實際上,機關事業單位的試用期,都是一年時間,已經遠遠超過這個規定了。由於機關事業單位雖然也是在《勞動合同法》範疇以內,對權責關係進行調整的,但更多的是以具體的組織人事條例為規定執行的,並不算違法。

對於企業來講,隨意更改、延長試用期,即為違法行為。如果是因員工在試用期內出現工作失誤,或者能力表現不足以勝任工作崗位,需要拉長考察期,正常延長几個月的試用期,也是很正常的事情。這類情況,一般也不得超過原來試用,否則員工可以直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一般情況下,只要是正常的、有正當理由的合理行為,員工都不會認真計較,總比直接開除強得多吧。就業不易,需要珍惜。

比較離譜的,是有的小企業天天在招人,試用期滿即找藉口開除,以降低人工成本。這類企業行為惡劣,也成不了什麼大氣候,這種就業機會也不值得珍惜。許多人工作三五個月,試用期滿即被開除,雖然氣悶,但怕麻煩,一般都自認倒楣,不與其糾纏。其實這種企業才是應該舉報、投訴的對象,大家一起維權,使其受到應有的懲罰,讓後來者免受損失,也讓其他企業引以為戒,杜絕此類現象發生。


職言管語


如果出現類似情況,用人單位將會受到處罰。通過行政處罰,罰款的形式來處理。現實生活中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我們一定不要選則默默接受,而是要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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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不能延長試用期。

試用期長短與勞動合同期限相關。

同一人在同一家公司只能有一個試用期。

如離職後再入職原公司的員工即使部門崗位不同,都不應再次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內。

員工入職時就要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超期限不籤,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賠償。


莫斯科少林陳師弟


現在不能延長試用期。

試用期長短與勞動合同期限相關。

同一人在同一家公司只能有一個試用期。

如離職後再入職原公司的員工即使部門崗位不同,都不應再次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內。

員工入職時就要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超期限不籤,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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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擅自延長勞動者試用期,在試用期約定的年限等不同情況,最高不得超過六個月,超過延長期限,用人單位的行為,已涉嫌違法。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試用期內延長試用期,除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外,還應接受政府勞動主管機關限期責令改正、罰款等處罰。

以上就提問題答,個人之見,可否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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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公司?想想而已。受到懲罰的是勞動者吧?立即辭退。所以延長,理由肯定是不合格,再給你點時間表現。跟新黨員延長預備期一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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