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私人時間私改號牌而受行政處罰,不屬於恆大管轄範圍

陳俊律師在微博上再一次對恆大開除于漢超一事進行了點評,他認為于漢超是在私人時間私改號牌而受到行政處罰,不屬於恆大的勞動管理範圍之內。

律师:私人时间私改号牌而受行政处罚,不属于恒大管辖范围

陳俊律師表示,于漢超私改號牌,恆大不能在規章制度上規定為勞動紀律並予以開除。因為于漢超是在私人時間私改號牌而受到行政處罰,不屬於恆大的勞動管理範圍之內,恆大如果將其規定為勞動紀律,是超過了自己管理範圍作出的規定,本身就是違法的。既往案例中有過用人單位將違反計劃生育或者在外面打架鬥毆列為勞動紀律予以開除,但均被認定為違法解除的案例,特別有意思的是前者,即違反計劃生育要開除的規定,有的省市的計劃生育條例中都予以了規定,但到了勞動仲裁庭和法院上,用人單位把這些條例抱出來時,均被不予適用,直到各省市各自取消了此類規定。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勞動者違法,用人單位可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即恆大和于漢超假定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法律規定以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的,為法律禁止行為。《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即如果恆大與于漢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法即解除,已經明確排除了勞動者合法權利,免除了自己的法定責任(法律規定了被追究刑事責任才可以開除),此類約定也是無效的。

隊規中的“違法犯罪”包括了“違法”和“犯罪”?陳俊律師表示,法律愛好者喜歡抓字眼,但這肯定是遞進式的表述,而不是並列式的,尤其是在勞動法律法規關係調整下,在規章制度表達出現可能性歧義的情況下,均是作不利於用人單位的解釋的,加上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規定的是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解除,所以這裡的表述“違法”一定要達到“犯罪”的地步才行,行政處罰不屬於犯罪。

陳俊律師最後感嘆道:“在於漢超此次事件中,我感覺到中國足球非常需要法律,從上到下。于漢超的法律意識淡薄已經受到嚴懲了,但他所屬的足球俱樂部,法律意識也真的沒有高明到哪裡去,至於中國足協嘛,大家評價吧。”

相關閱讀:【律師分析恆大依“三九”隊規開除于漢超:事實、法律依據不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