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毓明涉嫌性侵養女案:應及時擬定【濫用信任地位剝削性利益罪】

作者/康文平律師


鮑毓明涉嫌性侵“養女”小芳(化名)一案持續受到關注。目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聯合督導組赴山東,對該案辦理工作進行督導。

此案目前只需要查清一個事實:鮑毓明是否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對小芳進行了洗腦式精神控制。簡單來說就是,兩人之間的關係到底是你情我願還是存在威逼利誘。

自事件被曝光後,鮑毓明對媒體反覆強調自己與小芳是以結婚為目的的父女關係。這十分荒誕且違背道德倫理。但就我國法律而言,確實沒有對此類事件有過明文規定。換言之,無論社會輿論如何唾棄,也改變不了鮑毓明所謂的“合法夫妻”關係。

我國法律規定,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行為,犯強姦罪,應處3到10年有期徒刑,情節特別惡劣的,應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年滿十四周歲,如果雙方是自願發生關係,則不違法。

鮑毓明涉嫌性侵養女案:應及時擬定【濫用信任地位剝削性利益罪】

為什麼第二百三十六條中明確規定與十四歲以下的幼女發生性關係,即使是出於自願也屬於強姦罪呢?因為我們普遍認為,十四歲以下的女性是沒有性同意能力的,只有通過限制其自由才可以保護其應有的權力。

法學專家羅翔此前撰文指出,司法實踐中一個經常性的問題是,當被害人的群體出於14-18歲之間,與犯罪人又具有特定的關係,比如說:監護人與被監護人;教師與學生;醫生和病人。那麼具有這樣一種特定的地位,跟女生髮生關係,這個同意問題就變得非常非常複雜,因為在這類案件中,犯罪分子一個最經常的辯護理由是:對方是同意的,我們兩個是真心相愛。

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則明確指出:“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該《意見》的主旨認為,處於劣勢地位所表達出的同意不能視為法律意義上的同意。處於優勢地位的罪犯利用少女的信任,對女性實施了侵犯,這種表面上的同意是不對等的、偽自由的,實際上剝削了弱勢方的性利益。

很可惜的是,該《意見》並沒有上升為真正的法律。不知道鮑毓明案件是否能推動司法的進步,擬定濫用信任地位剝削性利益罪。

還有一種建議是將幼女的年齡限制改為18歲或21歲。筆者認為並不現實,一方面是我國的性教育還沒有完全普及,另一方不能讓法律極端化,將少年之間的情愛問題上升至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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