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性侵"養女",總有一款罪名適合你

最近,上市公司高管性侵養女一事鬧得沸沸揚揚。綜觀中外國家,“性侵兒童”、“戀童癖”新聞常有爆出,這種行為應該受到強烈譴責的同時,我們不深究這種行為的成因和心理狀態,我們只從法律的角度分析,這種行為可能涉及的罪與罰。

近日,當事少女小芳(化名)自稱從2016年起被“養父”鮑某明長期控制在煙臺某公寓裡,遭多次性侵,首次被性侵時剛剛年滿14歲。

其“養父”鮑某明,名校出身,雖然不是就讀法律專業,但還是擔任大型跨國公司法務高管和獨立董事職務,還具有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出庭律師資格。受到指證,他當然矢口否認,堅稱少女純屬捏造、恩將仇報、別有用心,但並沒有否認和女孩發生過性關係。最為諷刺的是:2013年,鮑某明在其個人博客“律動空間”寫了一篇名為《從“嫖宿幼女”看未成年人保護的差距》的博客。看來,他是很認真研究過未成年人保護專業領域的界限。

高管性侵

現在雙方各執一詞,真相究竟如何?——4月11日凌晨,煙臺市公安局發佈了警方通報稱:已組成工作專班,對該案進行全面調查。

高管性侵

雖然真相未明,根據各自的表述,加上新聞報道披露的信息,鮑某明與少女小芳確實發生過性關係,他有可能涉嫌以下幾個罪名:

一、鮑某明是不是“養父”

跟據報道,小芳的母親於2015年將其送給鮑某明撫養,稱女兒從小成長不順,交給優秀的人撫養是出於“迷信”,希望鮑某明這個“養父”能給女兒好運。不管這個母親送養的真實用意如何,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這個母親的送養行為並不符合法律規定,“沖沖災氣”“求好運”並不是法定的送養兒童的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另一方面,鮑某明也完全不符合收養條件:

鮑某明生於1972年,比女孩大29歲,不符合《收養法》第九條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

因此,雙方的送女協議,只能說是屬於民間私下送養行為。因此,懂法律的鮑某明矢口否認他和女孩是“養父女關係”,是成立的。


二、鮑某明有可能涉嫌強姦罪

小芳稱,鮑某明第一次性侵行為是在她剛滿14週歲時。鮑某明選擇在小芳剛滿14週歲時與其發生性關係並否認兩人的“養父女關係”,是不是就不被法律制裁?

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3年10月23日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1條規定可以看出: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該《意見》第25條規定: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係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

雙方就算是民間的收養關係,但是如果小芳幾年來一直在鮑某明的控制之下,小芳一直視其為依靠的長輩、一個普通的家庭成員,雙方亦可形成有“有共同家庭生活”的信任關係。所以,鮑某明是有可能構成強姦罪的。


三、涉嫌強制猥褻、侮辱罪

在多項報道中,還披露鮑某明有戀童癖。小芳有證據指家中的電視及鮑某明的電腦裡有很多戀童視頻,鮑某明曾逼迫其觀看,鮑某明稱“別人家的家長都這麼做,只是沒有告訴你而已”。如果該事實被證實,那麼,鮑某明則涉嫌強制猥褻、侮辱罪。《刑法》第237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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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引起了眾多吃瓜群眾的高度關注,警方仍在調查階段,我們期待警方早日查清真相,如果以上事實確鑿並有相關證據支持,那麼,總有一款罪名等待罪惡之人,願所有兒童、未成年人都能得到法律強有力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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