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晟基金與法定代表人劉亮遭公開譴責 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中國網財經4月16日訊 深圳證監局近日發佈了關於對深圳前海中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晟基金”)以及法定代表人劉亮採取公開譴責措施的決定。

經查,中晟基金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後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未對部分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侵佔挪用基金財產等情形。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的相關規定。

鑑於中晟基金侵佔挪用基金財產金額巨大、涉及投資者眾多,相關行為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現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深圳證監局對中晟基金作出如下行政監管措施決定:通過深圳證監局官方網站、深圳市投資基金同業公會微信公眾號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務平臺等公開渠道,對中晟基金予以公開譴責。中晟基金應當在收到本監管措施決定後,立即開展整改規範工作,切實履行基金管理人職責,全面清理核查基金財產情況,主動與投資者做好溝通解釋,全力做好相關產品風險處置工作,杜絕產生新的違法違規行為,並在整改結束後及時向深圳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如中晟基金拒不配合監管,未按照上述要求進行整改或妥善處理相關風險,深圳證監局將進一步對中晟基金及相關責任人員採取懲戒措施。

劉亮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現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深圳證監局對劉亮作出如下行政監管措施決定:通過深圳證監局官方網站、深圳市投資基金同業公會微信公眾號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務平臺等公開渠道,對劉亮予以公開譴責。劉亮應當在收到本監管措施決定後,立即組織公司開展整改規範工作,全面清理核查公司基金財產情況,主動與投資者做好溝通解釋,盡職履行好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和責任,全力做好相關風險化解和處置工作,杜絕產生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如拒不配合監管,未按上述要求組織公司進行整改或妥善處理相關風險,深圳證監局將進一步對劉亮採取懲戒措施。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註明的基金類別;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資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應當報送基金招募說明書。以公司、合夥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報送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

(三)採取委託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託管理協議。委託託管機構託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報送託管協議;

(四)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備案材料齊備後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採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

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翫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深圳前海中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公開譴責措施的決定

深圳前海中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後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未對部分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侵佔挪用基金財產等情形。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的相關規定。

鑑於你公司侵佔挪用基金財產金額巨大、涉及投資者眾多,相關行為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現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監管措施決定:通過我局官方網站、深圳市投資基金同業公會微信公眾號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務平臺等公開渠道,對你公司予以公開譴責。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監管措施決定後,立即開展整改規範工作,切實履行基金管理人職責,全面清理核查基金財產情況,主動與投資者做好溝通解釋,全力做好相關產品風險處置工作,杜絕產生新的違法違規行為,並在整改結束後及時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如你公司拒不配合監管,未按照上述要求進行整改或妥善處理相關風險,我局將進一步對你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採取懲戒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0年4月15日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劉亮採取公開譴責措施的決定

劉亮:

經查,深圳前海中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晟基金或公司)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後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未對部分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及侵佔、挪用基金財產等情形。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和和第二十三條第四款的相關規定。

中晟基金侵佔挪用基金財產金額巨大、涉及投資者眾多,相關行為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你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現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對你作出如下行政監管措施決定:通過我局官方網站、深圳市投資基金同業公會微信公眾號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務平臺等公開渠道,對你予以公開譴責。你應當在收到本監管措施決定後,立即組織公司開展整改規範工作,全面清理核查公司基金財產情況,主動與投資者做好溝通解釋,盡職履行好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和責任,全力做好相關風險化解和處置工作,杜絕產生新的違法違規行為。如你拒不配合監管,未按上述要求組織公司進行整改或妥善處理相關風險,我局將進一步對你採取懲戒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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