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耐火等级的确定
建筑耐火等级是由组成建筑物的墙、柱、楼板、屋顶承重构件和吊顶等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的,共分为四级。
具体分级中,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是以楼板的耐火极限为基准,再根据其他构件在建筑物中的重要性和耐火性能可能的目标值调整后确定的。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
民用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单位:h)
助记思路:
围护结构构件(分割空间)
危险区域---过渡区---安全区(耐火极限递增)
危险区域(房间隔墙)0.75-0.5-0.5
过渡区(疏散走道侧墙)1-1-0.5
安全区域(楼梯间,前室)2-2-1.5
助记思路:
一、承重结构
柱梁板:3、2、1.5
柱=承重墙
板=屋顶、楼梯板。
民用建筑耐火等级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5.1.3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3A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5.1.6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²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0.30h的不燃性墙体。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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