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新規!申報定點醫藥機構條件變了


新规!新规!申报定点医药机构条件变了

在过去,申报定点药店除了需要具备一定资质外,还需要经营满一年才可以申请,而现在则变了,药店只需要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在注册地址正式从事药品零售合法经营即可申请定点药店。同时,符合条件的诊所经营满三个月的也可进行申报定点医疗机构。

下面,小编就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

申报定点需要哪些条件?

(一)申报为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同时取得《营业执照》,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同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经营满3个月以上。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具有符合医保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4.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并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分管医保工作。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医疗保障办公室,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5.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医师。

6.应当具备完善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提供直接联网结算。

7.依法与本单位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为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的条件

1.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在注册地址正式从事药品零售合法经营。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严格执行市场监管局核准的经营范围,对医保支付范围外的商品,应当在经营场所设置非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和非医疗保险收费系统;设立医保用药专区,与非医保药品和其他用品分开摆放,有明确标识。

4.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占用面积应当达零售药店经营面积60%以上并且零售药店药品经营专区面积(不含办公、仓库、非医疗保险服务专区等附属用房)市级、县级、乡镇级应分别达到80、70、50平方米以上。

5.至少与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药师,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

6.至少有2名熟悉医保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

7.具有符合医保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8.具备符合医保要求的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提供直接联网结算。

9.零售药店依法与本单位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报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医疗机构提交材料

1.《贵港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表》(附件1),同时附上有关人员注册证书(复印件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核原件。

3.属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核原件;属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核原件。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核原件。

5.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二)零售药店提交材料

1.《贵港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报表》(附件2),同时附上有关人员的注册证书(复印件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正副本,经营第二类或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分别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以上证件核原件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零售药店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核原件)。

4.《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及其《劳动合同》(核原件)。

5.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核原件)。

6.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申报办理的程序有什么?

(一)医疗机构办理程序

1.资料受理。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市区内三级医疗机构提交的申报资料的即时受理;其他医疗机构提交申报材料的即时受理由各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辖区管理原则负责。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进行补正。

2.组织评估。谁受理谁组织评估原则,必要时市级和各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相互联合组织进行评估(具体考核标准见附件3)。综合评分≥85分的医疗机构通过考核评估,拟确定为贵港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市级和各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并限期整改。自结果告知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提交申请。

3.社会公示。医保经办机构将拟确定为贵港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的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4.安装系统。经公示无异议后,拟确定为贵港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的单位持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拟新增定点医疗机构通知书,到医保信息系统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医保结算系统手续。

5.签订协议。已安装医保结算系统且运行正常的医疗机构,确定为贵港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6.对外公布。医保经办机构将新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同时抄报市级医保行政部门。

(二)零售药店办理程序

1.申报备案。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港北片区环城路以内的零售药店申报资料的即时受理;其他零售药店提交申报材料的即时受理由各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辖区管理原则负责。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进行补正。

2.社会公示。医保经办机构将拟确定为贵港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的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3.安装系统。经公示无异议后,拟确定为贵港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的单位持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拟新增定点零售药店通知书,到医保信息系统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医保结算系统手续。

4.签订协议。已安装医保结算系统且运行正常的零售药店,确定为贵港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5.对外公布。所委托的医保经办机构将新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同时抄报市级医保行政部门。

什么情况下不予办理申报程序?

(一)医疗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受医保部门处罚期未结束或经济处罚未缴清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医疗机构因违反医保有关法律法规,终止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受医保部门经济处罚未缴清的。

4.原定点医疗机构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严重违法违规导致终止协议,未满5年又成立新医疗机构的。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二)零售药店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被医保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整改,处于处罚期或整改期内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未满3年的。

3.曾因违法违规被终止服务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受经济处罚未缴清的。

4.原定点零售药店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严重违法违规导致终止协议,未满5年又成立新药店的。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申报贵港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已在贵港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大家可以前往查阅。(符合申请定点医药机构的诊所和药店可自行前往此站点http://www.gxgg.gov.cn/xxgk/bmwj/t5694720.shtml在文章末尾处下载申报材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