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店主致173人被隔離 被判有期徒刑十個月

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第三批8個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此次案例發佈聚焦疫情期間因故意隱瞞出入境或疫情高發地區旅居史又拒不執行隔離規定,造成疫情擴散重大風險的刑事案件。在發佈的其中一起典型案例中,有人從湖北返粵後不遵守居家隔離規定繼續經營餐飲店,致173人被隔離,被判有期徒刑十個月。


店主湖北返粵不隔離仍經營餐飲店致173人被隔離


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某某是湖北省廣水市人,在廣東省河源市經營一家餐飲店。2020年1月12日至20日期間,吳某某與丈夫劉某某駕車從河源市回廣水市老家。


1月22日,吳某某、劉某某駕車返回河源市。1月26日上午,吳某某因身體不適,前往醫院就診。經檢查未發現吳某某有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症狀,醫生給吳某某開感冒藥後,叮囑吳某某居家隔離14天,並將吳某某屬於湖北返粵人員的信息反饋至其所在社區。


1月26日下午,社區工作人員前往吳某某住處,與其簽訂《健康告知書》和《實施醫學觀察告知書》,要求其居家隔離。吳某某在被問及家庭成員情況時,故意隱瞞其與丈夫從湖北返回及在河源市經營餐飲店的情況。後社區工作人員瞭解到吳某某系餐飲店經營者,要求其停止營業,吳某某口頭表示同意。


1月23日至2月7日,吳某某繼續經營餐飲店。2月7日,吳某某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因吳某某不遵守疫情期間隔離等相關規定,導致累計排查與吳某某直接、間接接觸者574人,其中173人被不同程度隔離,給當地居民的生活、工作造成影響,並引發當地群眾的恐慌。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作為餐飲店經營者,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隔離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其行為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應依法懲處。吳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


據此,於2020年4月2日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據介紹,截至4月13日,全國各地法院一審受理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1946件2474人,審結1196件1406人。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表示,對於少數人置他人健康安全和國家疫情防控規定於不顧,隱瞞實情,對疫情蔓延和反彈帶來重大風險,構成犯罪的,堅決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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