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委托理财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自然人之间委托理财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案情简介:

A与B签订了一份投资理财委托协议书,约定A将自有资金10万元委托B炒股,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若股票价值低于10万元则由B补齐10万元,并约定了保底利润是本金的20%以上。

二、案情分析

A与B之间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约定了保本、保收益的条款,那么保本、保收益的条款是否有效?整个委托理财协议是否有效?

有观点认为:个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协议中约定的保底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该法条虽然是对证券公司的限制,个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协议可以参照适用该法条,亦不得约定保底条款。因保底条款将投资风险完全由受托人负责,免除了委托人的责任,而理财市场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此类约定不符合市场规律,对受托人不公平,故而无效。

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协议中约定的保底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法无禁止即可为”是大家都熟悉的法律谚语,民事法律关系当中,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此类行为就不违法。目前中国的法律尚未对个人之间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中约定的保底条款作出禁止性规定,既然无禁止性规定,那么就合法有效。

我认为个人之间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中约定的保底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民事活动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现有法律未对个人之间委托理财协议保底条款作出禁止性规定,个人当然可以基于意思自治去约定此类条款,故而该类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个人之间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即使约定了保底条款,但并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投资理财虽具有不确定性,具有一定风险,但若协议当事人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托人对投资理财可能存在的风险,即协议约定的内容有清楚的认知,既然受托人愿意作出保底承诺,表示受托人甘愿承担相关风险,而法律又无禁止性规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故保底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我认为个人之间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中约定的保底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保底条款是委托理财协议的核心条款,既然保底条款具有法律效力,那么整个委托理财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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