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蹊蹺的欠條

“法官,我現在不想出示欠條的原件了,我要把原件收回。”近日,新疆克拉瑪依市白鹼灘區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勞務合同糾紛案件時,上演了奇怪的一幕。同一名原告提供的欠條,卻出現了原件與複印件截然不同的兩種版本,原告還口口聲聲要把原件收回,這究竟是怎麼回事?

事情還要從2017年10月說起,被告李某僱傭原告張某在油田作業區鋪設線纜,如期完工後雙方進行了結算,被告李某應支付原告張某勞務費24000元。被告李某表示暫無現錢支付,但是可以給原告張某出具一份欠條。原告張某心想勞務費雖不能及時支付,打欠條也算是有利保障,加上此次施工進展順利,也就爽快的答應了。哪知麻煩便從這張欠條開始了。

原來,原告張某為了多層保障,提出在欠條上約定仲裁條款。後因被告李某未按時支付勞務費,原告張某多次索要未果,便想到去法院起訴。但原告張某又擔心法院因雙方約定的仲裁條款而不予立案,便將欠條上的仲裁條款遮擋後進行復印,並提交給法院。法院給原、被告送達之後,如期開庭。因被告未到庭,本案缺席審理。於是,就出現了開頭的那幕。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本案中,原告不能在庭審中出示欠條的原件後,發現對自己不利,又要求把原件收回。如果原告只提交複印件,會面臨因證據證明力不夠而敗訴的風險。其次,雙方當事人約定明確有效的仲裁條款,只能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訴。

法官釋法:仲裁與訴訟同為解決糾紛的兩種法律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其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若原告堅持起訴,法院會駁回原告的起訴。經法官釋法後,本案的原告選擇了當庭撤回起訴。(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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