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於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債券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根據《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獨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關規定,作為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基於獨立判斷的立場,本著對公司、全體股東負責的態度,秉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公司下列事項進行了認真的調查和核查,現就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三十四次會議的相關事項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一、關於進一步明確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具體方案的獨立意見

公司本次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方案是基於公司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人士)辦理本次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相關事宜的議案》的授權,在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監管部門要求,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對本次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方案做了進一步明確。本次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方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方案合理、切實可行,符合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本次董事會會議的召集、召開和表決程序及方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因此,我們同意本次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相關方案。

二、關於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的獨立意見

公司董事會在本次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完成之後,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辦理本次可轉換公司債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相關事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授權,符合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三、關於開設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並簽訂募集資金監管協議的獨立意見

公司完成本次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並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後,將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用於本次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專項存儲和使用。公司及其下屬子公司將與保薦機構、相應擬開戶銀行簽署募集資金監管協議,對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管。該事宜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及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符合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綜上,我們同意本次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的相關事項,並將監督公司合法有序地推進本次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及上市工作,以切實保障全體股東的利益。

獨立董事:

張 旭 蔣國良

史習民 範 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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