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審判階段的工作

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做的工作已經相當多了,在審判階段結合起訴書和補充卷等,再詳細完善一下之前製作的法律文書。審判階段的文書工作就基本完成了。那麼,律師在審判結段的主要工作應該分為三大塊:一是會見被告人,交換辯護思路、瞭解庭審程序和回答問題的技巧;二是庭前會議,在庭前會議中解決案件管轄權的問題、非法證據排除的問題、是否提起重新鑑定的問題、申請鑑定人、偵查人員、被害人和證人出庭作證的問題;三是庭審活動,調查過程中如何向所有被告人、偵查人員、鑑定人員、被害人和證人等發問,質證,適時調整和完善辯護思路的問題。

第一章 審判階段的律師會見

律師會見工作及其注意事項,除了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介紹的之外,在審判階段詳細談的內容如下:

一、交待庭審程序(從公訴人宣讀起訴書開始)

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2、被告人是否收到,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有無異議,有哪些異議;

3、向單獨被告人發問,其他被告人退庭;

3、公訴人發問;

4、被告人的辯護人發問;

5、其他辯護人發問;

6、發問完畢,全體被告人到庭;

7、公訴人舉證;

9、被告人質證;

10、辯護人質證;

11、被告人舉證;

12、公訴人質證;

13、其他辯護人質證;

14、辯護人舉證;

15、公訴人質證;

16、其他辯護人質證;

17、辯護人逐個向出庭的偵查人員、鑑定人員、被害人和證人等發問(不公開身份信息和麵貌);

18、法庭調查結束,開始法庭辯論,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

19、被告人自行辯護;

20、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21、發表新一輪的辯論意見;

22、被告人做最後陳述(提交悔過書,發表悔過,改過自新的意見);

23、審判長宣佈休庭,擇時宣判或當庭宣判。

二、交換辯護思路

1、向被告人瞭解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有無異議,如有異議,有啥異議;

2、向被告人瞭解其對檢方提交的證據有無異議,有哪些異議,如果被告人在庭上不知道怎麼說,異議這一塊建議被告人少說或不說,讓辯護人說;

3、如果認罪認罰具結書籤過了,告知被告人對罪名、犯罪事實和證據無異議;

4、做一個向被告人發問的提綱,可能是自己、公訴人、審判長、其他辯護人都有可能問的問題進行反覆預演。問題主要集重在是否影響定罪、量刑的問題上,比如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參與的人物、做的啥事,在場的人員、看到了什麼、損害的結果、犯罪金額、犯罪次數、犯意的提起人、策劃者、組織者、實施人、授意人、幫助人、如何到案的等等情形或情節。

5、關於預演過程中,如果被告人回答的差強人意,不是辯護人想要的結果怎麼辦?辯護人可以接著發問,比如包不包括什麼?有沒有其他什麼可能性?(在法庭上不提示,跳過去,或換別的問題,讓其回答矛盾,再回答以哪個為準,等等。)儘量讓被告人回到自己的思路上,但不可教授、誘導被告人如何回答?

6、向被告人瞭解自己是做有罪辯護還是無罪辯護,告知有罪辯護和無罪辯護可能面臨的後果和刑期的區別。

7、告知自己的辯護思路,有無罪還是有罪罪輕辯護,徵得被告人和家屬的同意。爭取讓被告人制作的辯護詞、非法證排除申請等文書裁料上都簽字確認,尤其是做無罪辯護的材料。

8、如果被告人認罪認罰時,告知被告人對罪名、事實、證據無異議,對回答的問題,以在偵查機關的供述為準。如果被告人認罪不認罰時,對個別事實和情節有異議的,讓被告人實話實說,對回答的問題,想不起來的話,以在偵查機關的供述為準。

10、交流並告知在法官提審時,應當反映什麼問題。

三、會見筆錄的製作

內容除同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的會見外,還要詳細對確認和交流的會見內容,記下來,讓被告人進行簽字確認。另外一定讓被告人確認你在會見時沒有教被告人怎麼說,怎麼回答,沒有教授被告人翻供的問題。

第二章 庭前會議

一、庭前會議前的準備工作與文書材料提交

1、申請召開庭前會議申請書

內容:庭前會議要解決的問題,比如管轄權有爭議需要解決、需要申請非法證據排除、需要申請重新鑑定、需要申請偵查人員、鑑定人、被害人和證人出庭作證等。

一定向主審人員突出庭前會議的重要性。

2、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書(詳見審查起訴階段)

3、重新鑑定申請書(如果辯護人沒有把握重新鑑定得出意見的結果,就不申請重新鑑定,有訴訟時間成本)

4、偵查人員、鑑定人員、被害人和證人等出庭作證申請書(如果辯護人沒有揭穿他們之前做出書面意見的技能,辯護人不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的不申請出庭)

5、向同案犯、偵查人員、鑑定人員、被害人和證人的發問提綱(對自己沒把握的問題儘量別發問,不向法官提交發問提綱)

6、閱卷摘要

7、質證意見

8、辯護詞(最終版待庭審結束後提交)

二、庭前會議

關於爭議的問題儘量在庭前會議中與公訴人達成一致意見,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在正式庭審活動中繼續堅持。

第三章 庭審活動

前邊的準備工作很充足了,關於庭審活動只講發問環節和辯論環節。

一、發問環節——適時調整發問方式和問題

(一)發問自己的當事人

自己的被告人在回答公訴人的問題,如果令辯護人不滿意,那麼輪到自己發問時,可以提高聲音,告知端正態度,如實回答,調整自己發問的問題。

(二)別的辯護人發問自己的當事人

自己的當事人回答別人的問題要做好記錄,尤其是回答的令自己不滿意時,必要時可以補充發問。

(三)發問其他被告人、偵查人員、鑑定人、被害人、證人等

1、不確定可能回答的答案時,堅決不發問;

2、回答的答案如果把自己帶進死衚衕的話,立即停止發問,或者轉換別的問題;

3、發問一些持巧:

(1)過於開放的問題不問,防止不知如何回答,浪費時間;

(2)採用閉合式發問,劃定小範圍,留有先擇餘地,但又不至於因誘導性發問而被警告;

(3)採用遞進式發問,由淺入深,由易入難,先問貌似無關緊要的,步步為營,先挖小坑再挖大坑的方式,把尖銳的問題留到最後。做好鋪墊很重要,做到坑中還有水,水中還有釘,被髮問的待反映過來發現已經晚了。

(比如儘量不發問那天發生了什麼,發生的事情太多,可以問除了你看到他倆有吵架之外,還看到了什麼,他幹了什麼,他打人了沒,怎麼打的?‚不問你那天看到了什麼,可以問你那天看到了誰,在哪看到的,看到他幹了啥,他說了啥等)

二、辯論環節——適時調整辯護思路和觀點,具體如下:

1、辯護人第一輪發表辯論意見時,發表總的觀點,針對罪名和犯罪事實有異議沒,如無罪辯護還是有罪罪輕辯護;

2、針對罪名和犯罪事實予以批駁公訴意見;

3、針對是否構成自首或坦白髮表意見;

詳細講到案經過、到案後的如實供述。

4、針對主從犯、脅從犯、教唆犯與被教唆犯、預備犯、中止犯、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法定從輕、減輕的情節發表意見

詳細講犯罪事實和犯罪情節,應當認定系什麼,應當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5、針對有無立功表現、有無重大立功發表意見;

6、針對社會危害性、損害後果的嚴重性發表意見;

7、針對被害人有無過錯,是否達成和解協議、是否取得諒解發表意見;

8、針對是否退贓、願不願意支付罰金髮表意見;

9、針對有無前科、是否初犯、偶犯、文化程度、社會背景和家庭背景發表意見;

10、針對認罪認罰、有無悔罪表現等發表意見。

三、庭後完善辯護詞,提交書面的和電子版的辯護意見

第四章 審判階段律師的其他工作

及注意事項

關於執業禁忌和風險方面,除了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之外,還應注意如下:

一、起訴書能不能讓家屬查閱和複製的問題

起訴書是否屬於律師保密的範疇,仍有爭議。有些檢察院會在上邊蓋上秘密的印章,有的只加蓋個付本的印章,還有的法院直接通知被告人家屬來法院領取起訴書的。有的律師因為把起訴書給當事人家屬查看被判刑的,也有被判無罪的。我個人觀點,為了免生事端,不給家屬傳閱和複製,或口頭告知上邊的內容(被害人、證人的信息不告知)。

二、家屬想要你預測判決結果怎麼辦的問題

當面回覆,做好接待筆錄。綜合分析一下,給一個彈性比較大的意見。有七分把握的,說成三分,多談不利因素。

三、開庭時,家屬想和被告人見面並說話怎麼辦的問題

堅決不予協調,讓其自己想辦法和法警溝通,不具體指路,不提供具體方法。

四、判決書能否讓家屬查閱和複製

可以複製,判決書是公開的信息。還要做好判決釋異工作,聽取家屬是否同意上訴的意見,做好接待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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