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佑良:唐雪案也能算是正當防衛?

歲末年初,傳來了令人吃驚的消息,唐雪案被認定為正當防衛。這次與上次於海明案不同的是,有一群學者接著發表文章力挺正當防衛的結論。顯然,學者們事先知情,為有關部門背書了。

自從高檢院換了新主,“法不能向不法讓步”成為了全國的熱搜。只要網上出現反殺案,高檢院高度重視,辦案部就聽從指示。現在學界加入進來了,開始背書。

實務中,的確存在正當防衛認定偏緊的問題。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維穩,還與正當防衛的理論五花八門有關。到現在為止,還沒有一本教科書能夠告訴大家應如何正確認定正當防衛。包括近期發表文章支持唐雪是正當防衛的學者。從他們的文章看,其核心就是“我認為”。這些文章的水平只比普通群眾的見識高一點點,毫無專業性可言。在筆者看來,這些文章只要少許改動,立即就能得出唐雪是防衛過當的結論來。換言之,只要有需要,妙筆就能生出花來。

筆者撰寫本文,給大家提供一個認定正當防衛的具體操作方法:正當防衛有五個要件,防衛意圖,防衛起因,防衛對象,防衛時間,防衛限度。這五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成立正當防衛。其中最重要的也是最難把握好的,是防衛時間,也就是正當防衛的及時性,一定要正確把握好正當防衛的及時性。

如何把握好正當防衛的及時性?案件事實查清楚之後,把目光緊緊盯住,防衛人實施的直接導致不法侵害人嚴重後果的防衛行為的時間點上,此時的全部主客觀情況,決定了防衛行為是否過當。就唐雪案而言,就是李德湘被親友拖住雙手(刀早在此前被親友奪走扔掉了),用腳踢了唐雪一腳,然後被親友拉開,此時唐雪被踢被激怒後,主動上前與李德湘扭打在一起。在打鬥過程中,唐雪用水果刀捅刺了李德湘胸部致命一刀(據知情人說,這一刀只差0.9釐米就胸腔前後刺穿了)。從李德湘受傷的創口深度看,唐雪應存在捅刺對方的行為。雙方扭在一起後,是揮舞不了水果刀的,揮舞沒有什麼意義,唐雪存在捅刺行為更符合客觀實際。否則,形成不了如此深度的創口。正當防衛的及時性要件,就是要求考慮在唐雪捅刺李德湘的較短的這個時間段中,唐雪的防衛行為,有沒有過當。

由於雙手被親友拉住,李德湘用力掙著向前衝,用腳踢了唐雪一腳,李德湘馬上又被親友拖了回去,唐雪被踢被激怒後,也掙脫了他人的攔阻,主動出擊與對方扭打在一起。李德湘踢唐雪一腳,當時有多人在攔阻李德湘,唐雪也是被人拖住的,唐雪並不是孤立無援,兩人身高、性別導致力量上的差距(李德湘身高一米九,唐雪身高一米七,唐雪是退役軍人),由於多人在場阻攔,唐雪親人也在場,雙方力量對比差距並不大。唐雪出門時,李德湘雙手是被人拉住的,肯定沒有刀,唐雪被踢後,主動出擊並使用刀具,唐雪根本沒有任何害怕和躲避可言。嚴格來說,唐雪主動出擊具有鬥毆性質。即便認定唐雪屬於預先防衛對方繼續攻擊,在這種情境下,我們的正當防衛條款,要求唐雪防衛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求盡到最低限度的注意義務,不要造成重大傷亡後果。也就是說,唐雪不能無限度地使用暴力。唐雪被踢了一腳,被打了一拳,連個輕微傷都沒有,當時面臨的不法侵害只是李德湘受到在場人限制的徒手攻擊,根本沒有必要使用水果刀幾乎刺穿對方的胸腔的力量,致對方於死地。因此,唐雪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成立防衛過當。

成立防衛過當處罰並不重的。法律規定防衛過當造成重大傷亡的,應當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就意味著,即使防衛過當殺死了十個人,頂格最重判也就十年刑!輕判甚至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實際上,正當防衛條款本身是充分照顧了防衛人的利益的。李德湘平時表現並不是惡人,而是個普通人,一次酒後尋釁滋事付出了生命的代價。李德湘畢竟是醉酒了,唐雪被踢一腳後,冷靜對待,如果不是主動出擊,使用水果刀捅刺,而是選擇報警或者退避,這麼多人在現場勸阻,完全有條件避免傷亡結果的發生。交由公安機關處理,李德湘尋釁滋事最多判兩三年徒刑,罪不至死。

此案中,李德湘先前攔截唐雪車輛,言語挑釁;後雙方在李德湘家裡發生打架;後李德湘等人到唐雪家道歉,同時要求唐雪父女毆打自己道歉未果後,被親友拉回家;後李德湘又拿刀去唐雪家,揚言殺唐雪家人,到唐雪家門口,使用刀敲砍唐雪家的大門等等行為,李德湘在實施這些行為時,唐雪要麼沒有對應的行為,要麼沒有造成李德湘受傷後果。因此,李德湘實施的前述行為時,唐雪的行為都不可能成立刑法意義上的正當防衛(必須對應有損害後果),或者防衛過當。同時,這些尋釁滋事行為,在認定唐雪捅刺李德湘的行為是否過當時,都不屬於唐雪捅刺李德湘時所面臨的不法侵害的內容。否則,就等同於取消了正當防衛的時間上的及時性要件。換言之,唐雪實施捅刺李德湘時,是眾多親友在現場極力勸阻,唐雪親友也在場的情況下,唐雪面臨的不法侵害就只有李德湘徒手攻擊,而且是受到在場多人的限制。可見,唐雪捅刺對方時,所面臨的不法侵害是有限度的。

在學者們發表的文章中,在考慮唐雪防衛行為性質時,無一不是把李德湘所有的尋釁滋事行為全部算作不法侵害。把這些行為全部疊加在一起,得出李德湘不法侵害不斷升級,唐雪是迫不得己持刀反抗的,從而成立正當防衛的結論來。這是違背事實,歪曲法律的“我認為”,使得唐雪防衛過當的行為性質,輕而易舉就翻轉了。這種做法的實質,就是取消了正當防衛的及時性要件。按照這些文章的邏輯,在唐雪案中,唐雪任何時候刺中李德湘,都是正當防衛,唐雪沒有成立防衛過當可能性。於海明案也是一樣的,於海明也不可能成立防衛過當。這就等同於取消了防衛過當的條款。

認定正當防衛的操作方法是:把目光集中在防衛人實施防衛行為(直接導致重大傷亡的行為)的時間點上,觀察此時間點防衛人面臨的全部主客觀情況(主要是不法侵害的性質和緊迫程度),來決定該防衛行為的性質,即是否過當。這個操作方法是認定正當防衛行為性質的原則。例外情形,就是當雙方力量懸殊時,允許防衛人實施防衛行為的時間適當提前。這個操作方法雖然非常簡單,但是準確契合了正當防衛條款的內在要求。就是普通民眾,利用這個方法同樣能夠準確判斷出防衛行為是否過當來。

關於輿論審判。唐雪案網上輿情出現後,許多人認為是正當防衛。其中,大多數是普通群眾。連我們許多搞法律的人都分辨不清,何況普通群眾?群眾的想法很樸素,你先打我,我被動還手,就是正當防衛。普通民眾較少有防衛過當意識的。持這種想法的人佔絕大多數。這樣的輿情能夠代替法律麼?如果大家都隨著輿情起舞,被輿情牽著鼻子走,就不需要司法機關有擔當了。媒體甚至出現這樣的標題:“高檢院:別人拿刀砍你時,你可以勇敢的拿刀砍回去”。筆者看了這種標題,非常震驚。

過去,我們認定正當防衛的確偏緊了點,存在少數正當防衛案件作為防衛過當處理了。也許這種做法過左了。有人痛批這種做法是取消了正當防衛條款。然而,如果我們現在取消了正當防衛的及時性要件,降低了正當防衛成立的門檻,我們何嘗不是從一個極端,又走向了另一個極端,即取消了防衛過當的條款。難道這樣做就不是過右了?在實務中,打架鬥毆使用刀具的情形時有發生,行為人主要是嚇唬的意圖,並不是真想要殺人,通常也沒有造成很嚴重的後果。如果“別人拿刀砍你時,你可以勇敢的拿刀砍回去”付諸實施,以暴制暴,血流成河,將會成為活生生的現實,整個社會將付出極其慘痛的代價。一旦這種情形發生,假正當防衛案件的製造者及某些專家學者,難道你們能夠承擔得起這個歷史的責任?

國家層面的不公正或者錯誤,其破壞力之巨大,不是個案出現錯誤所能夠相提並論的。認定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尤其作為全國指導案例,必須嚴格依法進行,不枉不縱。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根本不是什麼“法不能向不法讓步”,而是徹頭徹尾的“法實際向不法讓步”。

肖佑良:唐雪案也能算是正當防衛?


因沒帶鑰匙,唐雪致電父親唐加勇開門。電話中,唐雪將李某湘辱罵一事告知父親。

唐加勇帶唐雪,找李某湘理論。找到李某湘,三人交談過程中,李某湘先踹了唐加勇一腳,隨即,三人扭打在一起。李某湘被朋友勸開帶回家。

李某湘回家後,他和父母、朋友一起,到唐雪家,對先前事情道歉。

道歉後,李某湘要求唐加勇對自己被打傷的事情給個說法。李某湘被同行人員拉回家。

時間來到2月9日凌晨1時許,李某湘持菜刀再次到唐加勇家,使用菜刀對唐家大門進行砍砸。李某湘的菜刀被勸阻朋友羅某坤搶走並丟掉。

唐雪在家中聽到砸門聲,起來到廚房,拿了一把紅色削皮刀和一把黑色刀把水果刀,準備出門查看情況。

唐雪打開大門上的側門後,站在門外。

李某湘在被朋友拖拽過程中,朝唐雪腹部踢了一腳,唐雪上前與李某湘近身扭打在一起。打鬥過程中,唐雪先使用紅色削皮刀與李某湘打鬥。

因一直被李某湘打,唐雪換持黑色刀把水果刀,反手握刀朝李某湘揮舞。兩人被勸阻者拉開。李某湘往巷道外跑的過程中撲倒在地。唐雪回到家中。勸阻人員上前,發現倒在地上的李某湘受傷。李某湘被送往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檢驗,李某湘死因系被他人用銳器致傷右胸部,傷及升主動脈,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