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業士官,接收單位不得拒收,有法規保障!

作者|灰灰菜

轉業士官,接收單位不得拒收,有法規保障!

諮詢:

你好軍路,我是去年轉業的一名四級軍士長, 2006年12月入伍,去年轉業的時候被安置地分配到了當地郵政局工作,但是當我去報到的時候,該局以他們單位沒有可安置的崗位為由,讓我先等待通知,時隔兩個月後又說他們無法接收我,讓我去退役軍人事務局申請自謀職業,我想問下這樣的做法合理嗎?我該怎麼辦?

答覆(本期由灰灰菜解答):

你好戰友!像你遇到的這種情況,你可以依據下文中的政策依據,第一時間前往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局反映此情況,讓他們去幫你協調解決問題。

政策依據有,根據《兵役法》第61條規定:“士官退出現役,服現役滿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

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29條規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自願選擇自主就業的,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一節的規定辦理。”

第36條規定:“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並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於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續期內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改制的,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38條規定:“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應當從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至其上崗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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