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歲的我想離職,但是老闆連離職申請都不讓我寫,我應該怎麼辦?

職場補習社


現在社會發展很快,很少有能讓你工作一輩子的單位了,所以員工離職這件事對於老闆來說肯定也不是什麼陌生或者無法接受的事情。但離職畢竟不是一件令員工和老闆開心的事情,所以提離職也是需要講究技巧的。

針對你的問題,我想說說我的看法,希望能帶給你一些啟發:

1. 離職時如果不想換行業,建議你和現在的單位及領導好聚好散;


雖然從題目看不到你在這家單位工作多久了,但是正常來說,員工在任何一家單位都會有學習成長的機會。如果單位花了時間和精力培養了你,但你還未給單位創造相應的價值就提離職的話,老闆肯定是心有怨氣或者不甘。

另外一種情況就是你是單位的骨幹,你走了會讓單位有較大損失,所以你提離職,讓老闆感覺很不爽。

作為過來人,我的建議是,無論你對現單位以及領導同事有多不滿意,只要做好了離職的決定,只要以後還想在這個城市或者這個行業裡混,就不要和現單位的領導鬧的不愉快。以免以後入職的單位在做背景調查的時候影響你。



2. 老闆不給你開離職證明也是一個他格局的一個體現

正常情況下員工離職,只要配合單位做好工作交接,不傳播負面影響,按照正常的法律流程走,是沒有理由不給你開離職證明的。

當然,如果你不配合單位做好工作交接,態度不夠友好,對現單位和領導沒有感恩之心,或者單位領導心胸狹窄,無容人質量等,都會導致不給你開離職證明。

我個人的建議是,無論在生活中,還是在職場上,多一點容人之量,多一點感恩之心,多想想別人的好,做事無愧於心,從長期來看,對自己的職業發展還是很有幫助的。雖然離職不是一件開心的事情,但如果你能調整好自己的心態,用更好的方式和老闆去做一次溝通,也許結局就會不同。

3. 離職證明固然重要,但不是最重要的


沒有離職證明不代表下一家單位不能接收你。只要你自己做到問心無愧,不怕新的單位不給你機會。如果你有相熟的同事,也可以作為背景調查的對象幫你通過新單位的調查。但最重要的還要看你入職後的表現以及你的能力。畢竟每到一家新單位,都需要先通過試用期。


試用期是一個雙向選擇的過程,只有雙方都覺得對方合適,員工才能順利通過考核,成為正式員工。

綜上所述,如果你特別想拿到離職證明,那就需要你和現在的老闆再好好溝通一下,把話說開了,雙方達成共識,把損失都降到最低。如果和老闆之間已經無再次友好溝通的可能,那就不要太在意離職證明這件事,重點在試用期去證明自己。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

藍山說職場


希望以下我的回答的能幫你找到解決問題的思路。

員工決定離職了,首先先跟公司提出離職,協商離職,公司同意後,辦理離職手續。畢竟你在公司工作,要離職了也得互相協商。好聚好散。

但是如果碰到像你公司老闆,暫時不讓你離職,用各種理由拒絕你離職的情況,你也不用煩惱。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你可以提前30日通知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現在的問題是,你即使提前30日通知你老闆不願意給你籤離職書。這也沒有關係,你可以用通知的方式給你公司郵寄解除勞動通知書,我建議你用郵政掛號信的方式郵寄。因為掛號信有你發件日期信息,也有收件方簽收記錄。這樣對你將來仲裁需要舉證時,你可以提供證據。

再有,需要注意的是,辭職書中,不要出現請批准的字樣或請求的意願。

勞動者有權利根據勞動合同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你這是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所以不必請批准。

然後你就等到一個月後,前往公司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依據勞動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到時候,如果你公司再不給你辦理解除勞動手續給你再次入職造成損失的,你可以去當地勞動部門投訴,公司需承擔賠償責任,而且公司不移檔案也會需受處罰。

最後,提醒一下,你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凡塵漫記


想離職老闆卻不放人該怎麼辦?下面來談談我的想法和建議:

這種情形看起來是公司重視人才,重視你,老闆想挽留你,不希望你離職。但實際上,可能是你突然提出離職,在老闆的意料之外,此時公司的很多工作需要你來做,打亂了人所在部門的工作節奏,所以老闆不同意你離職,這種情況是比較正常。

不過,我想既然你離職心意已決,肯定對公司有不滿意的地方,如工資收入達不到逾期,工作多年沒有提升的空間,老闆一意孤行從不聽取你的想法,其他公司高薪挖你過去等等。

不管是哪一種原因,你都是有按法律規定程序提出離職權利的,老闆不同意離職該怎麼辦呢?

第一,即使老闆不同意,你也可以單方提出離職。

1、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到期後是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不管一個月後是否有人接替你的崗位,或者老闆堅持不同意,都是無效的,你的離職程序是合法的。同時,公司有義務為你出具離職證明。

2、如果公司不出具離職證明,導致你無法到新的單位入職的,你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申請,要求公司為你出具離職證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二,如果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與老闆友好協商。

1、什麼是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未履行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申請、做好工作交接的義務。因為已經找好了新東家,提出了離職馬上就要走,這就是你本人的不對了,說的不好聽屬於“霸王離職”,讓公司和老闆騎虎難下,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

2、你提前離職很可能對當前的工作推進產生極大影響,讓公司的工作出現斷檔,對公司造成一定的損失,老闆不同意你離職是正常的。所以,這時不能太任性,職場也是有規則的,你能在現在公司這麼做,到了下一家也許你還會這麼做。就算是離職,作為職場一員,基本職業素養和職業道德還是要有的。

3、

最好的解決辦法是,你應該和老闆好好溝通,取得老闆的理解,爭取能提前讓你離職,最大限度減少公司的損失。當然,有一些費用,比如社保、全勤獎、績效獎金什麼的,就不要過多向公司提出要求的,給公司留一個好印象,對以後職場發展不會有壞處。

以上就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幫到你,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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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焱老師,國家人力資源管理師、高級人才官、管理諮詢師。專注分享職場內容,讓工作變得更簡單,讓人生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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