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車春林:侦查监督工作之逮捕必要性

作者:延安市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車春林

逮捕的必要性是法学理论和司法界一直高度关注的议题之一。

逮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最早出现在我国战国《法经》中《捕》作为独立之规定。刑事强制措施,是法定机关为了使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接受审讯、保全证据,以及刑罚之执行。在刑事诉讼上讲,刑事强制措施是一种预防性措施,它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妨害刑事诉讼而采取的强制措施,虽具有人身强制性,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法律惩罚。但是,突然和应然之间存在很大冲突,逮捕的数量和前判处实刑呈正比,司法界一直也在呼吁剔除逮捕的惩罚性功能,恢复其保障性功能,且提倡“非羁押诉讼”也是世界司法界一贯通行做法,作为解决之道,强调逮捕的必要性很自然地提出来以显示它的功效。

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相关司法解释给出了明确的指引,《人民检察审查逮捕质量标准》中规定了七种情形是有逮捕必要的,笔者观点,对于犯罪情节不严重,犯罪事实基本查清,漏罪可能性基本排除,指证相关犯罪的证据确实充分并己固定,在本地有固定居所的都可以认定为无逮捕必要。

逮捕必要性的问题有很大的讨论和实践空间,当前,要切实用好相关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实事求是地运用相关条文,突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这个本质要求,坚持“少捕、慎捕”的原则,本着“降低两率”(逮捕率、审前羁押率),“纠正三偏”(以捕代侦、以押促侦、以押便诉)的思路和理念,防止逮捕过滥,杜绝出现“羁押超量刑”的现象发生。确保“尊重和保障人权”得以依法贯彻落实,更好地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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