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福建省司法廳關於印發福建省行政複議案件辦理程序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福建省司法廳關於印發福建省行政複議案件辦理程序指導意見的通知》(閩司〔2020〕25號)轉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浦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4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浦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福建省司法廳關於印發福建省行政複議案件辦理程序指導意見的通知


福建省行政複議案件辦理程序指導意見

行政複議是各級行政機關自我糾錯的監督機制和維護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渠道,是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為了進一步發揮行政複議的功能,暢通行政複議渠道,規範行政複議工作流程,健全行政複議案件審理機制,提高行政複議辦案質量和效率,增強行政複議的專業性、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以下簡稱《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現就辦理行政複議案件過程中的受理、審理、決定、執行、指導監督環節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受理

(一)認真落實行政複議權利告知制度。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要按照《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在行政決定文書中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行政複議機關和行政複議申請期限,並依法送達。各地各部門要結合本次機構改革情況對現有行政決定文書格式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沒有準確、全面載明行政複議權利告知內容的,要抓緊修訂完善。各級行政複議機關在政府門戶網站公佈的行政複議諮詢電話和行政複議申請書郵寄地址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

(二)逐步規範行政複議接待工作。各級行政複議機構要制定、完善行政複議接待細則,明確來信(函)、來電、來訪事項辦理流程,進一步規範行政複議接待工作。要有供行政複議工作使用的接待場所和負責立案接待的工作人員,並在接待場所內公示行政複議案件辦理流程,提供統一格式文本的行政複議申請書。對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有困難的,行政複議接待人員要積極協助申請人制作口頭申請筆錄。要積極推廣運用互聯網技術,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或部門逐步探索建立行政複議網上申請渠道。

(三)規範申請材料接收登記。建立行政複議申請登記制度。當場接收行政複議書面申請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申請人要求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收件《回執》,並要求申請人確認送達地址或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申請人郵寄的,應保存郵件憑證;接受行政複議口頭申請的,應安排工作人員在場,依照《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當場製作行政複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需提供身份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等複印件,必要時複議機構工作人員也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原件進行核對。行政複議機構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材料應當及時登記,並註明收到日期。縣級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構要切實履行《複議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轉送行政複議申請的職責。

(四)積極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在案件數量較多的行政複議機關要實行立案與審理相分離的工作機制。對符合《複議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受理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對需要補正材料的行政複議申請,要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和合理的補正期限。合理的補正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個月。經補正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對無法確定是否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可以先行受理。對確定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對應當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的事項,應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告知當事人。

(五)加大對不予受理決定的監督。要規範不予受理決定文書的製作,不予受理決定文書要載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據。上級行政機關要通過備案審查、接受投訴、重點抽查等方式,強化對立案受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堅決糾正無正當理由不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行為。上級行政機關認為下級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經督促仍不受理的,應當責令限期受理,必要時也可直接受理。

二、審理

(一)規範行政複議答覆工作。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答覆的期限規定,被申請人逾期未答覆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或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行政複議答覆書要增強針對性、說理性、邏輯性;被申請人要在證明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合理的同時,針對申請人的訴求作出解釋、說明。被申請人應當製作證據、依據清單,將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按照清單順序裝訂成冊提交,提交證據要全面、準確、及時。

(二)規範行政複議調查取證工作。對經書面審查發現案件存在事實不清、證據材料相互矛盾、雙方爭議較大以及其他需要調查取證情形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調查取證時,行政複議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主動出示證件。重大、複雜或者專業性較強的案件,可以邀請有關專家、技術人員參與調查,或者召開專家論證會。

(三)規範行政複議審理方式。

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理的方式。對重大、複雜的案件,應當進行集體討論評議,由行政複議機構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或承辦部門負責人主持,會議討論評議情況應當記錄,隨案卷歸檔。在審理過程中,行政複議機構認為必要或申請人提出要求並經行政複議機構審核同意,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有條件的地方,可積極探索開展行政複議委員會試點和相對集中行政複議權工作,不斷完善行政複議體制機制。

(四)規範行政複議案件和解、調解工作。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積極倡導行政複議案件和解、調解,以實質化解行政爭議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不斷加大行政複議案件和解、調解的力度,努力實現“定分止爭、案結事了”。和解、調解工作要在查明事實、明確是非、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按照依法、自願的原則開展,不得以和解、調解方式規避對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的糾正,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不同意和解、調解的,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三、決定

(一)依法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行政複議機關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正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對涉及到的重大法律適用問題,要多方面聽取意見,認真開展法律論證,確保法律適用正確。要增強行政複議決定的說理性,注重以法明理、以理服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後續的法律救濟權利並及時送達當事人。

(二)提高按時審結率。要明確辦案各個環節的期限,責任到人,積極採取措施提高行政複議案件的按時審結率,切實提高辦案效率。要嚴格規範案件延長審理期限和中止審理的適用,不得隨意延長審理期限和中止審理案件。延長審理和中止審理的法律文書應及時送達當事人;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案件審理。

四、執行

(一)及時送達行政複議決定。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送達行政複議法律文書,行政複議法律文書可以採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委託送達等方式。送達人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註明送達情況並簽名。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採用上述方式仍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

(二)確保行政複議法律文書的履行。強化對行政複議法律文書履行情況的監督,糾正拒絕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複議法律文書等行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或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生效的行政複議法律文書的,行政複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生效的行政複議決定的,按《複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五、指導監督

(一)將行政複議工作納入績效評估管理依法行政考核指標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行政複議工作作為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作為法治政府建設重點工作,納入考核指標體系,併科學設定所佔比重。

(二)定期進行行政複議工作監督檢查和評比表彰。上級行政複議機構要結合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進展情況,通過多種有效方式,加強對下級行政複議機關開展行政複議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下級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對工作不力、問題較多的,要及時約談、責令整改或通報批評。要定期總結行政複議工作,對在行政複議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監督檢查要和評比表彰緊密結合,把監督檢查的結果作為評比表彰的重要依據。

(三)認真落實重大行政複議決定備案制度。對本地區本部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及時向同級黨委政府報告。下級行政複議機關在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重大案件的行政複議決定後,應當在十五日內將申請書、答覆書、第三人意見書、行政複議決定書及備案報告報上一級行政複議機關備案。接受備案的行政複議機關要加大備案審查力度,發現存在問題的,要責令其糾正。

(四)規範行政複議案件審理標準。各級行政複議機構要認真總結行政複議辦案經驗,整理、評析並推廣典型案例,統一行政複議辦案標準,努力做到對同類案件複議結果基本一致和對同一法律法規規章適用意見基本一致,維護法治統一。

(五)建立健全溝通協作機制。建立健全行政複議機構與人事部門、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的溝通協作機制,依法處理行政複議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失職瀆職問題。深化行政複議與行政審判的良性互動,共同探討統一規範案件裁判標準。加強行政複議與信訪部門的配合協作,對於屬於行政複議範圍的事項,及時引導當事人利用行政複議渠道解決;對於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

(六)建立健全行政複議生效決定履行監督機制。建立健全行政複議生效決定情況反饋制度、責令限期履行制度、履行問責制度等履行監督機制。

(七)充分發揮行政複議意見書和建議書作用。要通過制發行政複議意見書或者建議書,及時糾正相關違法行政行為,解決行政管理和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督促做好行政複議案件的善後工作。對不按照行政複議意見書或者建議書要求及時反饋落實情況或落實不力的,上級行政複議機構可進行約談、通報批評和績效考核扣分,必要時向有關人事部門、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提出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建議。

(八)增加行政複議工作透明度。辦理行政複議案件過程中,要依法充分保障當事人查閱案卷的權利,不得予以拒絕或設置各種障礙。有條件的地方或部門,可以探索逐步實行將生效的行政複議決定上網公開的做法,增強行政複議工作透明度和案例的示範引導作用。來源:浦城縣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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