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失聯的處理問題

問題描述

我公司年前支付給小規模納稅人一筆材料款,但是對方一直沒有開發票,後續聯繫不上,店面也拆除了,這種情況如何處理?


專家回覆

依據您的描述,如果該小規模納稅人屬於“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而無法補開發票給貴公司的,貴公司可以憑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四條規定的資料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彙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後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四條 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註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供應商失聯的處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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