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勞動者勝,對方上訴法院,法院為什麼先調解呢?

報以湧泉


首先,勞動仲裁案件一方不服裁決,起訴到法院,法律並沒有規定必須要先行調解作為前置程序。但有時法官可能會主動進行庭前調解,也屬司空見慣的現象。總結原因如下:

一是法官一般都比較重視”調解撤案率“即法官審理案件中調解結案和撤訴結案所佔的比率”,該比率越高說明法官妥善化解矛盾的工作能力越強,業績也就越好,有利於法官的自身發展。

二是調解結案的案件沒有上訴被改判的風險,如果一個案件在二審被改判或者發回重審,就意味著一審法官判錯案了(當事人二審期間提供新證據除外),這樣肯定影響法官的業績。所以如果能調解結案對法官來說是無風險的結果。

三、法官的責任心也促使法官儘量能做到案結事了,因為如果判決結案,肯定會有一方敗訴,那敗訴的一方有可能不服判決,繼續上訴,二審還敗訴的話,可能會抵制終審判決結果,不配合執行,勝訴方還得去強制執行,這個過程消耗了當事人大量的時間精力和社會司法資源,所以“案結事了”這個四字很重要。有責任心的法官都選擇主動調解,雙方基於自願而達成調解意見,一般也會積極誠信的履行。爭議本身也得到徹底的了結。

所以,不僅是勞動爭議案件、包括其它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附帶民事部分,多數情況下,法官都願意主動幫雙方調解。





陳明律師


仲裁勞動者勝,對方上訴法院,法院為什麼先調解呢?

調解其實很正常。不管是勞動糾紛案件,或是其他糾紛,法院一般都會徵詢雙方是否具有調解的意願,協調雙方調解。

其實調解也沒什麼不好,或者說,調解應當是對於當事人,對於法院都是最好的一個處理結果。正常的案件,可能會有一審,二審,最後再進入執行程序。整個案件下來,一年半載,甚至是一兩年都是屬於正常的情況。調解案件能夠迅速結案,避免冗長的訴訟週期給當事人帶來影響。當然,對於法院來說,調解是解決案件的最佳方式,真正的達到案結事了。

當然,你若是不同意調解,那直接跟法院表示不同意調解即可。


葉律師


一、法律程序規定


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結果,分為兩類,一類是一裁終局,一類是一裁二審(非終局)。

如是一裁終局的,是指案件仲裁裁決後,如對裁決不服的,只能勞動者起訴,用人單位不能起訴。如單位對裁決不服,只能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之訴。

如是一裁二審,就是非終局的,意思就是勞動爭議案件,經過仲裁裁決後,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當地的法院提出起訴,如一審法院的判決,任何一方不服,可以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的判決為生效判決,不能再上訴了。



二、調解貫穿在勞動案件的整個過程


為什麼要調解?


1、勞動爭議案件具有社會屬性,而法院處理案件其中一個重要職能,就是平衡雙方利益,避免激化社會矛盾的衝突和升級,達到社會和諧穩定的目的。

2、不是刑事案件。勞動案件屬於人民內部矛盾,協商和解是化解矛盾和平共處的最有效的辦法之一,也是行之有效的辦法。

3、企業與員工要到達雙贏,協商和解是最好的方式。一方的贏,一方的輸,最終都容易兩敗俱傷,不是真正的贏。


不管在仲裁、法院,仲裁員、法官均會組織引導當事人調解。會在案前調解,案中調解,案後調解。可以在仲裁階段、一審階段、二審階段,甚至執行階段均可以調解。



三、調解書也不同於仲裁的裁決書、法院的判決書。


從法律效力來講,因為在勞動爭議案件處理中,仲裁機構或法院組織雙方達成調解,出具了調解書的,具有法律強制效力,也是快速解決糾紛矛盾的好辦法,如該調解書,任何一方反悔或是不執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的強制執行。

而不管是仲裁裁決書,還是法院的一審判決書,任何一方不服,均可以向一審法院或是二審法院提出起訴或是上訴處理,具有不確定性。由此,通過仲裁,一審二審處理的時間會比較漫長。


四、調解也是雙方自願的,非審理案件的必經程序。


仲裁機構或是法院引導或是組織雙方調解,應是雙方自願的,如不願意調解,也無法進行,且法律規定,調解不是審理案件的必經程序。如是一方或是雙方均不同意調解的,仲裁機構可以直接裁決,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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