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格式條款,我們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車輛停留片刻 突發洪水來襲

小轎車在河灘內停留片刻,不料前方突然湧來洪水淹沒了車子。原來洪水來自上游水電站,車子沒有行駛在正常的道路上,偏偏留在河道中,當事人是否存在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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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站是否擔責 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水電站洩洪造成的險情,水電站是否應該承擔責任?但是當事人卻要求保險公司理賠,是否合理?保險公司認為當事人存在故意停車的理由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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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洪喝水如何定義 合同裡的“洪水”引爭議

訴訟中,保險公司指出河道洩洪現象不在保險合同規定的“洪水”範疇內,“洪水”一詞究竟如何解釋?釋義不明的保險條款究竟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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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駕駛新買的寶馬小轎車路過漢江河灘時,不幸遇到電站放水,致該車輛被淹沒,造成車輛損失。夏某要求保險公司賠付車輛損失,保險公司以當事人存在故意、事故責任在於水電站、洩洪河水非保險條款中的“洪水”等理由,拒絕理賠。水電站是否應當擔責?最終夏某能否得到保險公司的賠付?今日19:30《法治天下》為您講述《被淹沒的小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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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語

法治天下 |保險合同的格式條款,我們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保險合同是格式條款,不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保險公司設立的條款並沒有跟買保險的人商量,買保險的人只有同意和不同意。所以保險公司作為起草和制定合同的一方,必然會存在將自己的責任和風險規避到最小的現象,所以保險公司處於強勢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對於格式合同中出現語義解釋不明的爭議,要做不利於設立合同主體方的解釋,所以該案判決保險公司先行理賠,這樣可以使受害當事人的權益及時得到救濟。而保險公司救濟後,它就取得了當事人的求償權,進而可以再去找真正的責任方去追償。法律制度的設計,就是要使當事人的權利得到保障,他的救濟能夠落到實處。但是

應避免或者減少這類糾紛,就必須在合同文本中,對各種風險進行不厭其煩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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