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關於“違章建築”與“房屋強拆”的七個問題,大家瞭解下

2020年,關於“違章建築”與“房屋強拆”的七個問題,大家瞭解下

伴隨全國城鎮建設的如火如荼,很多老百姓得到了拆遷的紅利,也有一些被拆遷人房屋“被違建”,面臨強拆。那麼,到底什麼樣的建築才是違建?違建就一定要被強拆嗎?

一、什麼樣的房屋才屬於“違建”?

違法建築,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違反城鄉規劃的建築。違法建築是當今社會的普遍現象,對違法建築的處理一直是規劃管理實踐中的難題。尤其是一涉及到拆遷,不出意外的,拆遷行政機構首先就往違法建築上面動心思。一旦被定義為“違建”,拆遷方可以最小損失,最大化利益來進行拆遷甚至強拆,而對於被拆遷方來說,這無疑是身家財產的覆滅。

二、誰有資格進行“違建”的認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否有資格認定違建?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主要有四個部門可以進行“違建”的認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因此在實際認定拆除違建過程中,一定要首先審查作出違建認定的主體是否適格。

三、違法建築表現形式

通常來說,在城市規劃中,對於沒有獲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相關規定進行建設,從而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築屬於違章建築,其存在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四類:

1、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

2、超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規定的範圍建成的建築;

3、擅自將臨時性建築建設成為永久性建築;

4、在沒有申請或者申請未受批准的情況下,建造的缺乏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築。

四、程序違建和實質違建

違法建築物並非應“一刀切”予以拆除,不同性質的違法建築應該區別對待。違法建築可區分為程序違建和實質違建。程序違建指僅違反程序法上建築物的建造,主要依據包括建築法、規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以法定的建造程序對建築進行管理,從而限制和引導建築符合城鄉建設規劃。實質違建是指違反實體法且情節嚴重的建築物的建造,其依據分佈於規劃法、水法、鐵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器法、環境保護法、防洪法等,那些妨礙城市規劃、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等建築物和構築物構成了實質違建。

2020年,關於“違章建築”與“房屋強拆”的七個問題,大家瞭解下

五、這些不是違建

不是所有的無證房屋都屬於違建,在實踐中下列三種類型的房屋不能歸類為違建:

(1)在《土地管理法》出臺之前和在《城鄉規劃法》出臺之前建造的房屋;

(2)未批先建存在程序違法的,但擁有選址意見書,符合宅基地使用標準等建築;

(3)由於政府招商引資或政府拍賣的緣由導致證件不全的房屋。

六、“違建”一定要被拆除嗎?

基於對物權的保護,行政機關對於建築物是否具有強制拆除權屬於法律保留事項。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城鄉規劃法》第68條以立法形式授權行政機關具有強拆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措施必須以規劃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責成為前提條件。

七、對違建的處理方式

目前在實踐中主要存在四種處理方式:

1、對於正在施工建設的房屋,責令其停止進行建設;

2、對於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進行改正,並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3、對於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要求其限期進行拆除;

4、無法進行拆除的建造物或構造物,則沒收其實物或違法收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2020年,關於“違章建築”與“房屋強拆”的七個問題,大家瞭解下

因此,當事人的房屋一旦被認定為違建的,應當及時確認認定主體資格,對認定結果不服的,應當在訴訟時效內,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將會造成極大的財產損失。也因此,在房屋涉及違建事項時,第一時間依法維權,是最明知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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