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

(2019)桂0502執2476號之一

李洋、韓金龍: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包苑材與被執行人李洋、韓金龍民間借貸合同糾紛一案中,因你們去向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9)桂0502執2476號執行裁定書。裁定內容如下:

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李洋名下位於北海市北海大道269號長和大廈一單元1802號房屋及室內物品(詳見查封扣押清單),以償還申請執行人包苑材的債務。

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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