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之借贷期内利息约定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法条解读

民间借贷利息包含借贷期内的利息、借贷逾期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分三个

板块针对关键法条进行解读:

一、民间借贷期内的利息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解读:1、自然人之间借贷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诉讼主张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时,法院结合实际交易习惯等确定利息,实践中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出借人不主张,法院不主动审查利息问题。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1、法院保护24%以内(含本数)的利息约定

2、24%(不含本数)以上至36%(含本数)以内的利息约定为自然债务,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反悔,要求出借人返还超过24%的利息,法院不支持;反之,出借人索要此区间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讲就是“给了白给,不给也别想要”。

3、超过36%(不含本数),约定无效(36是红线),借款人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此区间的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民间借贷之借贷期内利息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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