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代理结果,律师帮我垫付的诉费可以不还吗?

律师代替当事人垫付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后当事人对原案件处理结果不满意而拒付垫付受理费?来看看石景山法院怎么判!

原告李某诉称,被告赵某委托原告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在某法院参与诉讼。2018年,承办法官当庭要求被告补交案件受理费19 400元,原告在征得被告意见后以刷卡方式代被告垫付了该费用,后被告拒绝偿还欠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其垫付的诉讼费19 4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被告和某事务所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协议约定某律所律师接受被告委托,指派原告为被告与孙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代理人。

原告主张在被告与孙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应被告要求为其两次垫付案件受理费。第一次为2018年8月1日垫付案件受理费19 400元,被告于2018年8月2日偿还。2018年11月29日,该法院开具诉讼费交款通知书,通知被告补交一审诉讼费19 400元。原告主张应被告要求为其垫付该笔诉讼费,且提交原告和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11月29日晚上20时35分原告发送“工行 原告 补交的诉讼费19400元”,同日20时38分被告回复“等些时候再给你。最近不知道方便,行吗?”同日20时51分原告又回复:“尽快吧”。

2019年1月14日,法院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被告,被告认可原告确为其垫付了诉讼费用,但由于双方对于委托代理事项存在争议,故被告未偿还剩余垫付诉讼费用,且本人表示不到庭应诉。

石景山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应按照约定还本付息。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原告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及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审核后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符合客观事实,且各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印证,结合双方陈述,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19 400元。

法官后语: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应按照约定还本付息。本案中,虽然原告与被告之间就委托代理事项存在其他争议,但不能据此抗辩拒不偿还垫付款项。且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仍拒不到庭的处理方式亦是对自身权益的消极处分,并不可取。故本案中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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