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史 论

[cp]至道学宫白云先生的中国史论乃破除历史迷雾之至言!一扫满清篡改中国之历史,奴化汉族和华夏文化五百年来之黑幕。

目前对中华民国之前的中国历史阶段的划分,是分为氏族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实际上这是欧洲中心论的历史观,是完全错误的。

中国和西方不同,不能套用西方的历史理论。且不说中国古代不存在西方意义上的奴隶制(有少数奴隶不意味着政权基础是奴隶制);中国自秦朝始,汉削藩之后直到明朝,就不是封建社会了。(清朝倒退到奴隶制)

“封建”即“封土建国”,即天子把的土地分封给诸侯,诸侯再分封卿大夫。分封是让他们建立封国和军队。由于欧洲从中世纪起的君主制从纯粹的土地分封来看两者比较像的,所以把Feudalism一词翻译成封建制度。

但秦始皇的一大贡献就是废封建立郡县。汉初虽有分封,但后来削藩之后,地方官员都是中央任命,建立了皇帝-文官的统治体系。数千年皆为秦政,此后历代都是这种体制。官员的选拔也由最初的举荐制到隋朝开始科举制,这种制度是西方社会所没有的。

在皇帝-文官体制下,权力由皇权和官僚集团分享,皇帝并不能为所欲为,所以很多时候宦官集团被皇帝用来平衡文官集团的权利。只有蒙古和满清是实行的奴隶制,所以元朝尤其是满清,造成了中国历史的大倒退。

中国古代的法制也有悠久的历史传统。立法指导思想经历了以法家思想为主,到独尊儒术,再到礼法并用。法家思想推崇“严刑峻法”。从汉代开始,以后历朝基本上都延续了儒家思想,对死刑制度的态度越来越严谨。汉代的“录囚制度”发展到明朝的“秋审”“朝审”制度,隋唐的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都表明对死刑的重视。

《魏书》记载:“诸州国之大辟,皆先报乃施行。”国家要求地方在判决死刑后必须报到中央,皇帝核准后才能执行死刑。死刑的决定权收归中央。《隋书》记载:“死罪者三奏而后决”,即对死刑案件要进行三次覆奏,都得到皇帝的核准后才能执行死刑。自此,中国古代确立了死刑覆奏制度。

中国古代长期实行的三条死刑原则:“秋冬行刑”,体现了对天道规律的尊重;“留存养亲”,体现了对社会人伦的维护;“慎刑慎杀”,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

明朝也重视立法,明代的法律是吸收了唐宋法律精髓的集大成者。明代的法律非常完善,制定的法律也很多,典型如《大明律》、《大明诰》。法律内容和形式都非常完善。

大部分时间是统一的中央集权郡县制,这才是中国历史的真相。而中国科举制度对社会阶层流动性的保障,法律制度对百姓基本权利的保障,都要比同期的欧洲先进和文明。

对内,中国的政治理想是“天下为公,有道者居之。”中国的赈灾制度、平准制度(运用国家财力贵时抛售、贱时收购稳定市场的经济制度)都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体现了执政为民的理想。

中国政体的主要矛盾是官僚统治集团的贪欲和天道之争。当贪欲发展到超过界限,贫富差距过大,天道就开始发挥作用。天灾人祸,饥荒、造反、战乱,要么中兴成功,要么改朝换代,开始新一轮的均田地均贫富的过程。

对外,中国建立的是教化蛮夷、怀柔远人的朝贡体系,对外输出的是文化和财富,而不是战争和掠夺。

所以,在满清奴役中国人之前,中国历史上无论是经济上,还是政治体制上,都要比欧洲先进、文明。

再重复一句,欧洲中心论给中国人洗脑的结果,就是让中国人认为欧洲一贯是先进的、文明的,而中国一贯是落后的、腐朽的。[/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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