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對性侵說“不”

近年來,兒童被性侵事件頻繁發生。根據“女童保護”《2017年性侵兒童案例統計及兒童防性侵教育調查報告》顯示,2017年全年媒體公開報道的性侵兒童(14歲以下)案例378起,平均每天曝光1.04起。其中,校園性侵害是其中不可忽略的一部分。

151人。這是今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2020年第一季度決定起訴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數。與 2019 年第一季度相比,這一數字上升了2.2%。

而這還只是兒童遭性侵案的一部分。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曾對全國5800名中小學生作過一個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性侵害案件的隱案率是1:7。也就是說,如果有一起性侵害案件被揭露出來,背後會有7起不為人所知。而那些受害人報警的案件,很多也面臨立案難、取證難的問題。

近期曝光的公司高管涉嫌性侵未成年“養女”案件中,煙臺某上市公司高管鮑某明涉嫌從約2016年起性侵14歲養女李星星(化名)。 據媒體報道,2015年9月,李星星生母將女兒“送養”給鮑某明,鮑某明以“養父”身份帶走了她。李星星稱,3個月後,鮑某明在老家天津對她實施了第一次性侵,當時她剛滿14週歲。

李星星的代理律師呂孝全發文表示,李星星早在2015年就曾報過警,持續了4年之久,直到2019年4月立案撤案後,2019年10月才被第二次刑事立案。4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聯合督導組赴山東,對該案辦理工作進行督導。

“一般性侵兒童的犯罪比較隱蔽,絕大多數都是發生在一對一的環境當中,證據本來就很難保存,加上孩子第一時間不太敢說、不敢報警,導致一些證據的滅失,給立案或者破案都會帶來非常大的困難。” 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女童保護基金(以下簡稱“女童保護”)負責人、北京眾一公益基金會理事長孫雪梅表示。

“女童保護”已經連續6年基於當年媒體公開報道的性侵兒童案例發佈“性侵兒童案例統計及兒童防性侵教育調查報告”。據“女童保護”的報告,從2013年到2018年,媒體曝光的性侵兒童案例共2096起。“由於眾多原因,性侵兒童案例難以全部被公開報道和統計,被公開的案例僅為實際發生案例的冰山一角。”

被濫用的信任

在“女童保護”的統計中,2018年全年媒體公開報道的性侵兒童(18歲以下)案例317起,受害兒童超過750人,其中14歲以下的比例為80%,年齡最小的為3歲;14-18歲的比例為10.40%。

那麼為什麼這類事情會屢屢出現在我們身邊。

一直有一種“變相信任”在矇蔽這我們的眼睛,也是讓受害者不告發,害怕告發,不善於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的因素。


早有研究表明,兒童性侵害是指侵犯者以威逼、利誘、哄騙的方式脅迫不滿18週歲的兒童與其發生性活動的行為,這些性活動包括猥褻、強姦、性虐待等。


校園性侵害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侵犯者與被侵犯者之間存在“變相”的信任。在大部分校園性侵事件中,侵犯者基本是被侵犯者的老師或是學校其他相關人員。在日常學校教學活動和管理過程中,被侵犯者將侵犯者視為自己可信任、可依賴的對象。侵犯者正是利用被侵犯者的信任來對其進行變相的傷害。

其次,侵害過程隱蔽且週期長。與一般性犯罪比較,由於在學校日常教學和管理過程中,被侵犯者將侵犯者相處時間很長,導致很多校園性侵事件持續幾個月甚至幾年。例如,三年前的男教師一直在講臺後面猥褻女同學,還有男教師借各種時機引誘女同學到自己的教職工宿舍,進而發生進下來的一系列性侵。還用各種手段威脅女同學不許外傳,否則讓她身敗名裂。

還有性侵手段多樣,場所多樣。學校教室,教學樓,辦公室。廁所。等等

校園性侵事件一直是全體社會成員應該直面的現實問題,除了教師濫用職權,各種手段威逼利誘,還有校園的異性也是一大值得關注的對象,有一部分校園性侵事件發生就是變態的異性同學的醜惡行為,這些是家庭教育的缺失,也是學校教育的缺失。所以在社會教育上我們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加強校園法制宣傳,擴大社會法制宣傳廣度。讓這樣的事情不再發生在我們身邊,讓所有的青少年免受性侵的折磨。


就像這幾年的一個五歲幼童小娟遭受性侵的一個案例。自從小娟是在回到家後被家長髮現其內褲褲襠有留了很多血,小娟在家人的詢問中先是不吭聲,之後是低頭告訴詢問者外婆說是在放學路上不小心搞髒的,全家人都對這件事百思不得其解,看到小娟走路都無力走不動,他們預估小娟可能被性侵了。

在婦幼保健醫院治療時,記者來醫院採訪,記者問“能告訴我是誰傷害了你嗎?”小娟遲遲不說話。記者繼續輕聲問“你能告訴我是學校的哥哥還是叔叔嗎?還是老師?”小娟低著頭低聲說著“是同學。”

“是同班同學嗎?”

“是”

“是什麼時候呢?”

“是下午上課的時候,我們都在玩玩具。”

“那你沒有反抗嗎?”

“他說如果那樣他要打我。”

“當時老師在現場嗎?”

“在”

“老師當時是在電視機後面還是在哪她沒有注意到嗎?”

“老師就在電視機後面。”

就在記者店的一輪採訪之後。記者又接著來到校園調查,校長和小娟的班主任都說並不知道有這樣的事情。園長也說“我們校園沒有男教師,只有保安和校車司機是男性職工,保安平時沒有和孩子接觸的機會。而平時午休的時候男女宿舍是隔開的。”

所以總結下來,老師和其他人並不知情,小娟自己從未說起,於是也就沒有人會往性侵方向想,這也是這件事情一直被漠視的原因。

而且,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告訴中青校媒記者,對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有個很大特點,很多都是熟人作案。比如說,去年的一位父親酒後性侵親生女兒,竟然是因為看不慣女兒凌晨兩三點還在和別人聊天,聊天記錄裡顯示女兒和對方有曖昧關係,女兒說“那你願意天天陪我看日出嗎?”對方答“我願意一直陪伴守護你”……懂法律的父親依舊性侵了女兒,之後立馬自首,稱這是原因之一,因為他不甘心別人得到女兒,於是昧著良心說像老家裡講得一樣,“別人得到的東西,我自己怎麼可能忍受得了在自己都還沒得到之前就讓他得到”,這要令人血恥蒙羞的一番話,竟然會從他嘴裡說出,實在是讓人氣憤。

所以,在由家庭成員實施的性侵中,受害的兒童恢復起來往往難度更大。“一個孩子的最強大的社會支持系統就是家庭,但這類案件中,家庭不僅沒有監護的、保護的作用,反而造成了傷害。”家庭本來是孩子一輩子的依靠,這樣的事件發生之後,家庭給孩子心裡留下的可能就是一輩子的陰影,只有恐懼和黑暗的一面,甚至讓孩子內心崩潰絕望。所以家庭設立良好的氛圍,家長自身注意自我教育,孩子注意和家長多溝通,少發生矛盾,這樣的事情發生概率就大大降低了!因為很多家庭發生這樣的性侵事件,絕大部分是以酗酒為藉口,但是酗酒不應該成為犯罪的遮羞布,不應該成為放縱自己丑惡慾望的蒙版,法律對於這樣的事故也應該有嚴厲的處置,切不可讓孩子一次次的無助無力,社會和法律應該成為孩子成長的守護神。

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頒佈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則明確指出:“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該意見也明確了負有特殊職責人員的範圍,也即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認為,司法意見畢竟不是法律,其威懾力較弱,而且這條司法意見仍然限定特殊職責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其就範,才以強姦罪論處。也就是說必須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況下,性行為才構成犯罪,很容易被人鑽法律漏洞。

他提出,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設濫用信任地位型強姦罪。當雙方存在特定關係,未成年人對特殊職責人員有關性的同意在法律中應視為無效,只要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特殊職責人員就應該以強姦罪論處。

“當行為人與被害人存在信任關係,由於雙方地位不平等,未成年人對性行為的同意是無效的,信任關係的存在也導致被害人無從反抗,這種濫用信任關係的行為明顯侵犯未成年的性自治權。特殊職責人員對未成年人具有優勢地位,濫用優勢地位與未成年發生性行為是一種赤裸裸的侵犯,必須予以嚴懲。”羅翔指出。


司法途徑遭遇取證難

辦理未成年遭性侵的案件時,取證是一個比較普遍的難題。與煙臺高管鮑某涉嫌性侵未成年養女案件類似,相當一部分案件,因取證難而遭遇司法困境。

“比如說精液,沒有。那光憑這個孩子說嗎?它不像其他的犯罪,比如偷東西看得到贓物,但兒童性侵有的時候確實看不到。”童小軍說,她在工作中就聽到一些律師取不到證據。

而這一難題很有可能帶來更多的傷害。“有一些案子沒有辦法立案,或者她根本就沒有報案的,孩子可能覺得那個人明明是做了錯的事情,明明是傷害了他們,為什麼沒有受到懲罰?沒有得到相應的後果。”孫雪梅說。

在一些案件中,被傷害的孩子才三五歲,其語言表達能力不足,為了幫助他們,必須瞭解他們的受害經歷。社工或者心裡諮詢師幫助他們時,通常採用繪畫或者擺沙盤的方式。如果這個孩子畫出來的畫有性含義,其實可以暗示出她與周圍成年人的關係。童小軍認為,類似的手段司法機關同樣可以借鑑。

“對於未成年被害人,不能太注重某些細節,不能要求她表達特別準確,要允許她用自己的語言或者自己的理解,去描述她遭受的這個事。”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檢察科科長劉曉芬向記者表述,對於未成年受害者,不能對證言的描述和證據情況和成年人作一樣的要求。

專門負責未成年人的保護維權的宣傳者介紹,在公安機關受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之後,檢察機關一般都會提前介入,對證據以及偵查機關的偵查思路提出一些指導性的意見,對未成年人實現全面訊問,保證證據形成的全面性,避免多次再詢問。

在2019年12月20日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最高檢提出試行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一站式取證”:接報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之後,公安機關刑偵、技術鑑定,檢察機關等部門同步到場,一次性開展詢問調查、檢驗鑑定、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心理撫慰等工作,在詢問調查的同時注重對未成年人的心理關愛和隱私保護,避免二次傷害。

工作者稱,在最高檢的倡導下,很多地方建立了取證、檢查、心理疏導、救助、醫院治療一條龍式的辦案場所。“在介入案件時,我們的心理疏導室,有專門的具有心理諮詢師資格的幹警,對未成年被害人進行心理疏導。我們還與專門的心理諮詢專業機構合作,在需要進一步做長期心理疏導時,也會讓他們參與進來。”

築牢校園防線

除了懲治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動,法制宣傳工作者的另一項主要工作是預防對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罪,提升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能力。最近的宣傳工作者稱“我們成立了專門的宣講團,編印了青少年預防性侵犯罪的手冊,還買了一些書籍。特別針對鄉村的學校,宣講一些預防性侵害的課程,採用孩子們比較能接受的動畫、歌曲形式,去給他們開展法制教育,引導他們增強自我保護能力。”

2018年10月19日最高檢向教育部發送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建議進一步健全完善預防性侵害的制度機制,加強對校園預防性侵害相關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嚴肅處理有關違法違紀人員等。這是歷史上首次以最高檢名義發出的檢察建議書,被稱為“一號檢察建議”。

隨後,教育部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幼兒園)預防性侵害學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切實從性侵害學生案件中吸取教訓,進一步加強預防性侵安全教育、教職員工隊伍管理、安全管理規定落實、預防性侵協同機制構建、學校安全督導檢查等工作。

“我們會檢查學校宿舍的分佈和管理有沒有做到男女生分割明顯,包括女性宿舍管理人員的聘用,監控設施的安裝是否到位。還有就是教師的集中辦公,在教師叫同學來問話的時候,避免與異性學生單獨相處。”劉曉芬說,未檢部門會聯合教育部門圍繞安全措施的落實、“一號檢察建議”的落實,對一些學校進行督導。

保護未成年免遭性侵害,校園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場所。就在上個月,廣西橫縣雲表鎮某鄉村小學教師鄧某被曝涉嫌持續6年在講臺後性侵女學生,當地警方已立案調查。“學生一般都會認為老師是權威,認為要聽老師的話,老師對孩子有一定的控制或者壓倒性的優勢。這種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實施性侵,在法律上應該要從重處罰。”孫雪梅認為。

“一號檢察建議”發佈後,有相關人員注意到注意到,教育部門對於防性侵教育推廣的力度有所提升,各地的檢察部門也都在推廣預防性侵方面的安全教育的課程。“在2019年跟我們女童保護基金合作的各地的檢察部門、婦聯、教育局、團委這些部門非常多,能看到國家層面重視、有各種政策的支持之後,女童保護的工作開展得更為順利。同時也能看到,家長的意識隨著這些惡性事件的曝光,日復一日年復一年地也有所提升。但我希望大家日常就注重普及常識,不要等惡性事件曝光才關注。”

在這個時代裡,兒童防性侵教育關乎每個人,我們不該只是懷揣憤懣的旁觀者,更應該成為保護兒童的行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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