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債?虛假訴訟不可為!

案情介紹

2017年10月,老鄧(化名)夥同張三(化名)、李四(化名)簽訂虛假的結算單等相關單據,捏造了張三、李四承包北京光明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化名)位於平谷區回遷房項目部分建築工程的事實,隨後老鄧指使張三、李四分別向平谷區人民法院起訴光明公司索要勞務費500餘萬元。

2018年法院判決光明公司支付李四工程款300餘萬元、支付張三工程款200餘萬元,光明公司上訴後,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上述原判。

光明公司認為自己之前就已經將工程款結清了,不應再支付上述款項,故一直未執行法院判決。

而且據光明公司的工作人員瞭解,在工地現場從未見過張三和李四,張三、李四並未實際承擔承攬工程的工作,於是在2018年4月,光明公司的總經理以上述民事案件中老鄧、張三、李四三人存在捏造結款單據、詐騙等行為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  

經審查認定,我院以虛假訴訟罪對老鄧、張三和李四依法提起公訴,最終平谷區人民法院判處老鄧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張三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判處李四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表面上看來,本案只是簡單的一起債權債務糾紛案件,怎麼會牽涉到刑事犯罪呢?  

時間還要倒回到2013年

那是2013年的一個夏天,老鄧從老李處承包了平谷區三棟樓房的主體工程,因為沒有資質,老鄧就找到了通過承包工程認識且建立了良好合作關係的光明公司,將自己的建築隊掛靠在北京光明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

2013年9月開始施工,老鄧將主體工程分包給了王五,由於主體工程量比較大,王五又將土建工程分包給趙六,把水電工程分包給朱七,瓦工分包給周八......

2014年至2015年光明公司與老鄧就工程款項結算過一次,但未結清,期間因資金結算糾紛,三棟樓的工程一度停工,直至2015年底才施工完成。

老鄧:施工完成後,我與光明公司的工程款結算糾紛仍沒有解決,為了能夠要回工程款,同時又怕傷了與光明公司的和氣,我就讓我的朋友張三、李四冒充我底下分包方的名義,偽造了多張他們承包工程的結款單據,讓他們起訴光明公司幫我要回工程款。我想要回自己的錢這樣也犯法?

張三、李四:因為老鄧欠我們錢,老鄧說光明公司欠他錢,我們要想要回我們的錢就要幫他起訴光明公司要錢。我們都是朋友,幫個忙也犯法了?

平檢君:當然是違法行為,你們上述的行為已經構成了虛假訴訟!

吃瓜群眾:虛假訴訟是個啥?

平檢君: “虛假訴訟”,簡單的說,就是俗稱的“打假官司”!

吃瓜群眾:哦哦!

檢察官釋法

虛假訴訟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虛假訴訟的行為不僅妨礙司法公正,浪費司法資源,還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以此作出的錯誤裁判、執行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為嚴厲打擊虛假訴訟的行為,有效維護訴訟秩序、司法權威和裁判文書的嚴肅性,《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虛假訴訟罪,對虛假訴訟行為予以規制,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本案中老鄧指使張三、李四以偽造的結算單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導致兩級法院據此作出與事實不符的判決、裁定,三人的行為已嚴重妨害司法秩序,同時也嚴重侵害了被害單位光明公司的合法權益,因此構成虛假訴訟罪。

檢察官提示

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無可厚非,但應採取正當合法的形式,不能隨意捏造事實濫用訴權,更不能妨害司法秩序,否則不僅維護不了自己的權益,還會受到刑法處罰。

法條鏈接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虛假訴訟罪】: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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