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怎麼區分“套路貸”與民間借貸

【關注】怎麼區分“套路貸”與民間借貸

一、什麼是“套路貸”

2019年4月9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套路貸”的含義,“套路貸”是對某一類犯罪行為的通稱,具體說是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二、實踐中,如何區分“套路貸”和民間借貸

在“套路貸”案件中,行為人假借民間借貸之名,具有非常強的隱蔽性和迷惑性。

“套路貸”與普通的民間借貸兩者有著本質區別。民間借貸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護,而“套路貸”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套路貸”的實質,就是一個披著民間借貸外衣行詐騙之實的騙局,應受法律懲處。

(一)看有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目的,這是“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本質區別

民間借貸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利息收益,借貸雙方主觀上都不希望發生違約的情況,出借人希望借款人能按時還款,而“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幌子,通過設計套路,引誘、逼迫借款人壘高債務,最終達到非法佔有借款人財產的目的。比如,有的案件中,被告人為了佔有借款人的房產,就誘使他人先借款8萬元,然後以種種藉口約定5年內歸還借款本息20萬元。隨後被告人採用肆意認定違約、虛假轉單平賬等手段壘高債務,將借款人的房產強行抵押、最終變現,最後非法佔有借款人的財產達101萬元。

可見,“套路貸”的目的並不是為了獲取約定的利息,而是為了非法佔有被害人的財產。

(二)看是否具有“詐騙”的性質

民間借貸是雙方真實意願下的借貸行為,而“套路貸”都具有騙的性質。行為人處心積慮設計各種套路,製造債權債務假象,非法強佔他人財產。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往往會以低息、無抵押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上鉤”, 以行業規矩為由誘使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謊稱只要按時還款,虛高的借款金額就不用還,然後製造虛假給付痕跡,採用拒絕接受還款等方式刻意製造違約,通過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額債務,達到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三)看討債手段是否具有強制性

“套路貸”製造虛高的借款金額,違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願還債,所以“套路貸”行為人往往軟硬兼施索債,通常以暴力、“軟暴力”、滋擾或者藉助訴訟等方式,迫使被害人還債。

需要注意的是,區分“套路貸”和民間借貸,要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綜合評判,不能只關注某個因素、某個情節。例如,不能僅僅看有無暴力討債行為來區別二者,民間借貸活動也可能誘發非法討債行為,如討債時以暴力或者軟暴力相威脅。如果這一行為構成故意傷害或者非法拘禁等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因民間借貸引發的暴力討債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要定相關的罪名,但不能認定為“套路貸”案件中的惡勢力犯罪。

溫馨提示

“套路貸”不同於正常的民間貸款,市民朋友在借錢時,一定要擦亮眼睛,以免落入不法分子的設計陷阱中。

1、對通過電話、小卡片、微信朋友圈等網絡營銷的所謂“便捷貸款”一定要提高警惕,謹防受騙。

2、簽訂合同時,對每一項條款確認無誤後再簽字,不要因急於用錢而忽略合同條款內容。

3、資金貸款方若提供身份證時,需要做好個人信息保護,提供身份證複印件附“僅供XX使用”字樣。

4、不隨意簽署授權委託書,簽訂前需看清授權主體、內容和期限。

5、若發現自己或者身邊人落入“套路貸”陷阱,應第一時間報警求助,並保存好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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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赤峰市金融辦

編輯:刁建偉 姚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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