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看了看壓在輪子下的人,又回到車上發動了車,如何評價本案

案例

張三是一名貨車車主,貨車掛靠在某物流公司經營,在某保險公司購買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

一天,張三駕駛貨車前往某廠區,當他由東向西行駛到廠區路口時,沒有打右轉向燈就向右轉彎。李四正在路口人行道上騎著自行車,從西往東逆行。張三的貨車直接將李四撞倒,壓在車輪下拖行數米。

對面的行人看到後,急忙大叫制止。張三將車停下後,圍著車繞行一週,發現李四被壓在後車輪下。急忙跑回車上,將車往前開動,結果對李四再次進行了碾壓,李四當場死亡。

他看了看壓在輪子下的人,又回到車上發動了車,如何評價本案

圖片來自網絡,與文字無關

交警部門認定,本起事故中,李四騎自行車未按規定實行右側通行(逆向行駛)的行為,與本起事故有因果關係。張三在駕駛車輛右轉彎前未開啟右轉彎轉向燈的行為,與本起事故有因果關係。張三在轉彎過程中未觀察前方車輛情況,存在嚴重疏忽大意,與本起事故有因果關係。本起事故中,張三在發現受害人李四被壓在車輛右後輪胎下時,採取了返回車上移動車輛使車輛與人體分離開的不當施救方法,再次對受害人李四的人身造成傷害。

但對於李四的死因,交警部門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實李四是在碰撞倒地被碾壓時致死,還是在事發後張三移動車輛再次對李四人身造成傷害時致死。最終未劃分責任,未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僅出具了交通事故證明書。

他看了看壓在輪子下的人,又回到車上發動了車,如何評價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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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據真實案件改編,部分內容在不改變原有法律事實的基礎上有改動,請勿對號入座。原判決結果在文末公佈

法律分析

一、張三是否構成犯罪

本案中,張三涉嫌兩個犯罪,一個是交通肇事罪,一個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構成交通肇事罪,需要張三在本次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但交警部門未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未對張三在本次事故中的責任進行認定。根據罪刑法定原則,無法認定張三構成交通肇事罪。

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需要確定張三是在第二次挪動車輛時造成李四死亡。但現有證據,無法確定李四是因何死亡,所以

無法認定張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二、交警部門為何不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處理程序》第五十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本案中,李四的死亡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無法確定,所以交警部門只能出具交通事故證明書,無法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

當然,筆者個人認為,雖然李四的死亡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無法確定,但本次事故中,張三、李四的交通違法行為是明確的,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也是明確的,並不能影響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交警部門可以在交警事故認定書中載明李四的死亡原因無法查清,對責任進行劃分。否則,無法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上使張三逃脫了刑事責任的承擔。當然,這也只是一種探討觀點。

三、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是否影響張三民事賠償責任的劃分?

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等於法院判定民事責任承擔的認定,只是一種參考意見。對於交警部門無法認定責任的交通事故,法院也不能拒絕裁判。因此,雖然沒有事故責任認定,但法院仍然可以根據整個事故的過程,劃分張三與李四在事故中的民事責任比例,由此判定張三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也不能以交警部門沒有劃分責任為由拒絕在保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他看了看壓在輪子下的人,又回到車上發動了車,如何評價本案

網絡圖片,與文字無關

家子說

張三的行為無疑是值得譴責的。但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在無法確定交通事故責任的時候,我們只能很遺憾地看到他逃脫了刑事責任。這種擺脫是罪刑法定,疑罪從無所必然帶來的。我們既然選擇了疑罪從無,就應當容忍這種情況的出現。

原判決結果

一、保險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賠償李四家人110,600元;

二、保險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責任限額內賠償李四家人1,657,962.80元;

三、保險公司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責任限額內給付張三60,000元;

四、張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李四家人210,000元(已付)。

注:本文中關於張三不承擔刑事責任僅為筆者根據案情分析結果,不代表真實案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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