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案第8期】鄰里瑣事引糾紛 和解免於刑事處罰

【法官說案第8期】鄰里瑣事引糾紛 和解免於刑事處罰

案件提要

常言道,遠親不如近鄰。鄰居之間鬧糾紛了,怎麼辦?日前,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由鄰里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林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

基本案情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林某某與被害人熊某某的女兒均系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爐院街某商廈二樓的經營業主。2018年8月16日14時許,在店鋪前過道及該店鋪內,被告人林某某與王某某因消防門的開、關問題發生爭執,後雙方家人先後參與互毆,造成不同程度損傷。被告人林某某在互毆過程中用塑料水杯擊打被害人熊某某頭部,導致熊某某單膝跪地右腿受傷。經法醫鑑定,被害人熊某某外傷後致右髕骨骨折,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2018年8月16日14時許,公安人員接到報警後迅速趕至現場,將雙方涉案人員帶回派出所進行審查。同年8月17日,公安機關分別以林某某、蘇某某、王某某、嶽某某、郭某某、李某某毆打他人作出行政拘留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其中被告人林某某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並處罰款1000元。2018年10月15日,公安機關傳喚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因本案涉嫌故意傷害罪,公安機關撤銷了對被告人林某某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害人熊某某向本院提出附帶民事訴訟。2019年8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與被害人熊某某自願達成和解協議,被告人林某某賠償熊某某醫療費等共計 160000元,已付清。被害人熊某某對被告人林某某表示諒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並申請撤回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予以准許。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林某某因瑣事不能冷靜處理,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被害人熊某某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我國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鑑於被告人林某某後經公安機關傳喚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同時被告人林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雙方當事人已經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犯罪較輕,且被害人對本案的引發確有一定過錯,可以對被告人林某某免除處罰。辯護人要求免除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採納。為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不受侵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寄語

退一步海闊天空,鄰里之間低頭不見抬頭見,有事好商量,才能安居樂業。遇事不冷靜,一時衝動動手打鬥會受到法律的懲罰,被告人林某某對自己的行為後悔不已。

| 圖片:網絡 |

| 編輯:關峰 |

| 審稿:李長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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