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證券虛假陳述,“飛樂音響”被34名投資者索賠逾600萬元

來源:周到上海 作者:張益維

  9月28日,就34名投資者共同起訴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上海金融法院發佈了“飛樂音響”案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

  公告顯示,原告魏鋒等34名投資者訴稱,被告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半年度報告及第三季度報告存在虛假陳述行為,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已對此作出行政處罰,其作為投資者因被告虛假陳述行為遭受了投資損失,故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其投資損失共計人民幣6,294,762.14元以及訴訟費、公告費、通訊費、律師費等損失。

  上海金融法院於2020年8月18日受理魏鋒等34名原告共同起訴被告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原告魏鋒、廉守文、朱為茹、陳曉玲經34名原告共同推選為擬任代表人,同時請求代表具有相同種類訴訟請求並申請加入本案訴訟的其他投資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訴訟。

  公告顯示,自2017年8月26日(含)至2018年4月12日(含)期間以公開競價方式買入、並於2018年4月12日閉市後當日仍持有飛樂音響股票(證券代碼:600651),且與本案具有相同種類訴訟請求的投資者,可以於2020年11月12日之前,通過上海金融法院官網代表人訴訟在線平臺申請登記,加入本案訴訟。

  “飛樂音響”案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

  上海金融法院於2020年8月18日受理魏鋒等34名原告共同起訴被告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原告魏鋒、廉守文、朱為茹、陳曉玲經34名原告共同推選為擬任代表人,同時請求代表具有相同種類訴訟請求並申請加入本案訴訟的其他投資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訴訟。

  經初步審查,本院決定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審理本案,並於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滬74民初2402號民事裁定,確定本案權利人範圍。裁定書送達後,雙方當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間內申請複議。據此,本院發佈權利登記公告如下:

  1、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魏鋒等34名投資者。

  擬任代表人:魏鋒,男,1975年12月生,漢族,住江蘇省南京市,聯繫方式[email protected]

  擬任代表人:廉守文,女,1954年2月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彙區,聯繫方式[email protected]

  擬任代表人:朱為茹,男,1963年7月生,漢族,住浙江省蒼南縣,聯繫方式[email protected]

  擬任代表人:陳曉玲,女,1978年10月生,漢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聯繫方式[email protected]

  被告: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區嘉新公路1001號第七幢。

  法定代表人:李鑫,董事長。

  原告魏鋒等34名投資者訴稱,被告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半年度報告及第三季度報告存在虛假陳述行為,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已對此作出行政處罰,其作為投資者因被告虛假陳述行為遭受了投資損失,故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其投資損失共計人民幣6,294,762.14元以及訴訟費、公告費、通訊費、律師費等損失。

  2、權利登記相關事項

  自2017年8月26日(含)至2018年4月12日(含)期間以公開競價方式買入、並於2018年4月12日閉市後當日仍持有飛樂音響股票(證券代碼:600651),且與本案具有相同種類訴訟請求的投資者,可以於2020年11月12日之前,通過本院官網(http://shjrfy.hshfy.sh.cn)代表人訴訟在線平臺申請登記,加入本案訴訟。

  不符合前述權利登記範圍的投資者,本院不予登記,但可以另行起訴。

  投資者參加權利登記的,視為對代表人進行特別授權。代表人可以代表原告參加開庭審理,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與被告達成調解協議,提起或放棄上訴,申請執行,委託訴訟代理人等。如不同意對代表人特別授權的,可以另行起訴。

  對各原告自行推選的擬任代表人的人選和資格有異議的,可以於2020年11月12日之前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

  申請加入本案訴訟並自願擔任本案代表人的,可以於2020年11月12日之前向本院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交證明自身代表人資格和能力的情況說明及相關材料。

  權利登記無需預交案件受理費,本案結案後由敗訴方按照訴訟標的額交納。

  特此公告。

  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9月28日

  如何進行權利登記?

  如何進行權利登記?請看下圖《上海金融法院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操作指引》

  

因證券虛假陳述,“飛樂音響”被34名投資者索賠逾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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