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說如實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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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一篇寫的是醫保卡外借的文章,影響理賠的依據之一。

對於很多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的時候,除了醫保卡的情況要如實告知外,其它情況也要進行如實告知。

從保險法「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如實告知

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義務

鑫說如實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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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 1

如實告知的目的

保險公司在接受風險轉移的時候也需要進行核保,對承保的對象做風險評定,判斷被保險人是否帶病投保、家庭病史是否會影響被保險人的未來健康狀況等。

如實告知通常為健康與財務方面

  • 2

都有哪些類型?

詢問告知,無限告知,明示告知,默示告知四種。

我國保險法採取詢問告知的原則

屬健康險的如實告知是最多的。以下圖說明中,每一項的詢問做明確回答。

舉例:重疾險如實告知

鑫說如實告知

舉例:醫療險如實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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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告知原則

根據我國詢問告知的原則,而且是有限告知,

即問什麼答什麼,不問不答,怎麼問的怎麼答。

▪️問什麼答什麼:

舉例:

您過去2年內是否做過以下一項或幾項檢查並且檢查結果有異常的X光、B超、彩超、CT、核磁共振、內窺鏡、病理活檢、眼底檢查、腫瘤相關指標血液檢查、宮頸塗片檢查?

2年內如果有相關異常,必須在投保前承認並告知內容和結果。沒有就不用告知。

▪️不問不答:

舉例:

2週歲以下:出生時體重低於2.5公斤,有早產/窒息/發育遲緩/腦癱。

假設寶寶已經5歲,此詢問為2週歲,即使是早產也不用告知。

▪️怎麼問的怎麼答:

舉例:

您過去2年內是否因疾病或者受傷曾住院治療,或接受過醫師的住院或手術建議(除外以下疾病:咽喉炎、鼻炎、扁桃體炎、肺炎、上呼吸道感染、闌尾炎、脂肪瘤、急性胃炎、順產手術、剖腹產及膽囊炎?)

如有消費者會問肺炎啊,闌尾炎啊要不要告知,以上已經說明了,除外的項目就不用回答了。

  • 4

理賠糾紛

▪️故意不如實告知

X女士2015年2月購買了某壽險公司的醫療險,在健康告知欄的:

目前或過去一年內是否去醫院進行過門診的檢查、服藥、手術或其他治療?”

是否目前或過去一年內曾有過下列症狀:反覆頭痛或眩暈、暈厥…”

是否目前患有或過去曾經患過下列疾病或手術史:A…B.心血管的疾病,例如高血壓”

這三個選項中都填“否”。

該年7月X女士在某醫院住院治療,並向保險公司索賠時,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是該醫院門診記錄顯示:2014年X女士的醫保卡門診掛號診斷名稱為“頸椎病、頭暈”,

這足以說明X女士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且其高血壓的病史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承保的決定,遂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過失未實告知義務

2016年3月F先生購買了重疾險,2017年6月,經住院確診為腦梗死。

保險公司拒賠,原因是:F先生在簽訂健康告知書時,詢問事項中記載:是否目前患有或過去曾經患過下列症候、疾病或手術史?被保險人勾選項為“否”。

在理賠過程中,通過調查醫院F先生的病例,發現F先生高血壓病史8年餘,未規律服藥,未規律監測血壓。

法院認為:F先生在訂立合同時,知道自己有高血壓的症狀,可以認定他未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而高血壓是一種普發疾病,其病理表現因人而異,有可能出現忽高忽低的情況而讓人忽視,且住院病歷中記載了F先生對高血壓未規律服藥、未規律監測,可以看出F先生對高血壓疾病表現出的是一種不太在意和聽之任之的狀態,未認識到高血壓疾病的重要性,在投保時並非故意隱瞞。

根據《保險法》規定,法院最終判決F先生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鑫說如實告知

end

  • 鑫說:

如實告知是一份保險合同中

尤為重要的環節

決定消費者是否可以購買保險

和拿到理賠款

切記不要隱瞞告知

更不要過分告知

協助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進行有效的如實告知

更能體現保險從業者的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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