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普通股、優先股?

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經營管理和盈利及財產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權利的股份,代表滿足所有債權償付要求及優先股東的收益權與求償權要求後對企業盈利和剩餘財產的索取權,它構成公司資本的基礎,是股票的一種基本形式,也是發行量最大,最為重要的股票。目前在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中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普通股股票持有者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公司決策參與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參與股東大會,並有建議權、表決權和選舉權,也可以委託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東權利。


(2)利潤分配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從公司利潤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盈利狀況及其分配政策決定。普通股股東必須在優先股股東取得固定股息之後才有權享受股息分配權。


(3) 優先認股權。如果公司需要擴張而增發普通股股票時,現有普通股股東有權按其持股比例,以低於市價的某一特定價格優先購買一定數量的新發行股票,從而保持其對企業所有權的原有比例。


(4)剩餘資產分配權。當公司破產或清算時,若公司的資產在償還欠債後還有剩餘,其剩餘部分按先優先股股東、後普通股股東的順序進行分配。優先股是公司在籌集資金時,給予投資者某些優先權的股票,這種優先權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①優先股有固定的股息,不隨公司業績好壞而波動,並已可以先於普通股股東領取股息;


②當公司破產進行財產清算時,優先股股東對公司剩餘財產有先幹普通股股東的要求權。但優先股一般不參加公司的紅利分配,持股人亦無表決權,不能借助表決權參加公司的經營管理。因此,優先股與普通股相比較,雖然收益和決策參與權有限,但風險較小,優先股起源於歐洲,英國在16世紀就已發行過優先股。


但在以後幾百年內,由於生產力水平不高,一般公司為了便於管理,只發行普通股,很少發行優先股。進入20世紀後,隨著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為了籌集急需的鉅額資金,優先股就有了適宜生長的土壤。


公司發行優先股主要出於以下考慮:

①清償公司債務;

②幫助公司渡過財政難關;

③欲增公司資產,又不影響普通股股東的控制權。一些國家的公司法規定,優先股只能在公司增募新股或清理債務等特殊情況下才能發行,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發行過優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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