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網友相約開房,男子因藥物過量身亡,女子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兩網友相約開房,男子因藥物過量身亡,女子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案例: 張某(男)與李某(女)通過某APP相約在當地一酒店開房,事前張某服用了一種藥物,不料過程中突然呼吸困難、臉色潮紅、無力繼續,李某一看事情有些不妙,急忙穿好衣服匆匆離開房間,不過走的時候倒是沒忘了告訴前臺,某某房間有人心臟病發作。前臺見此也有些慌,記得她們是一起來的,遂攔住了想要離店的李某,讓她負責張某的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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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轉身欲跑,前臺當即扯住,雙方就此發生摩擦繼而開始廝打,時間長達五六分鐘、直到被路人拉開,瞭解情況後的路人這才撥打了120,救護車五分鐘後便趕到現場,但不幸的是醫生確認張某已死亡。後經鑑定,結果顯示救護車即使提前半個小時來提供急救,張某也不可能救活。 那麼李某是否需要對張某的意外死亡承擔法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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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我們也有講到過不作為犯罪,即負有法定義務但拒絕履行最後導致惡劣後果發生的行為,簡單地說就是應為、能為、但當事人不為,本案中,李某與張某隻是網上相約開房,相互之間不產生刑法上的作為義務,因雙方都是成年人,應對自已的行為負責,所以嚴格來說她沒有救助孫某的義務。

反而是酒店作為涉事場所管理者,負有及時查看、現場救濟或撥打120的義務,可前臺只顧著防止李某跑路讓李某負責,沒有盡到應作為的義務,所以可能涉嫌不作為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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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構成不作為犯罪的必要條件還有一個結果避免可能性,具有這一可能性的意思是如果當事人履行了作為義務便能避免惡劣後果的發生;而本案最後的鑑定結果顯示,即使前臺第一時間撥打了急救電話,張某也救不活。

履行了義務也不能避免危害後果,也就是不具有結果迴避可能性,所以即使這個危害結果與其不作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也不能從刑法上去追究責任。綜上所述,前臺人員有救助義務、也有救助的可能性,但因欠缺結果迴避可能性,不成立不作為方式構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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