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償公司1萬8?

左視覺丶Left


個人覺得覺得判的不合理,尤其是這段時間特殊的時刻,這種判決起到了一種引導的作用。但我認為是不合適的,判決等同於強迫勞動,加班本來是可以選擇拒絕的,那如果按照這種說法,那麼勞動者誰喊有拒絕加班的權利?

我不禁要問,如果用人單位不給發工資,依然要求加班,最後造成嚴重損失,是否還需要勞動者賠償?

我詳細分析一下:

1.首先回顧一下案件

王某和李某是揚州某公司員工,由於公司業務緊急,要求兩人加班,而兩人為讓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拒絕加班,直接導致公司違約損失12萬元。

該公司將兩人告上法庭,員工被判賠18000元。法院給出的理由是:“員工有權拒絕加班,但遇緊急任務要求加班必須服從。”

這個判決讓我感覺到詫異,不是我想吐槽法院的判決,法律應該是無情的,起碼是無個人感情的。這是什麼狗屁邏輯?遇到緊急任務,必須加班服從。這居然是法院給判的定論?

我不知道勞動法什麼時候多出一條,緊急任務是什麼鬼?兩位員工趕緊抓緊時間上訴吧!這裡面還不定有什麼貓膩呢!就我一個平頭,老百姓來說,我都能看出來,這裡面有悖於法理。

2.續簽合同和加班是兩件事,一碼歸一碼,不要道德綁架,也不要混起來談

首先、我們不去揣測勞動者和企業為什麼會在續簽合同上糾結,但續簽合同這個事兒肯定沒有表面那麼簡單。勞動者既然通過不加班,不好好工作來要挾單位,那在這個過程中,單位是不是又有其他問題呢?所以,這個問題單純是合同續不續約的問題。不要跟之後的加班綁定在一起,即便是勞動者動機不純,但也不能說,因此就失去了拒絕加班的權利呀!

其次、造損失的原因是管理存在問題,把責任歸結成不加班,什麼邏輯?為什麼不考慮一下?是不是計劃做的有問題?是不是其他管理方面尚有缺失?難道僅僅是因為員工不加班,就造成了這麼大的損失?

最後、還讓員工賠償,更不合理。好比商品價值500,顧客用同等價錢購買,店家說你得給我800,不然我的店就要因你而倒閉,你需要承擔責任,賠償我部分經濟損失。也許比喻不恰當,但是這是管理問題的甩鍋,必須拿員工開刀,法院也支持,我也服了。

3.特殊時期,不要做錯誤的引導,996的工作絕對不值得鼓勵,甚至違揹人性

特殊時期,拿這視頻出來,明顯具有導向性,增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用工矛盾,助長用人單位的不合理操作勢頭,像996這樣的企業也是應該鼓勵的嗎?合法嗎?

加班應該本著自願原則,員工不加班有很多原因,企業如果工資福利好,企業文化和風氣好,員工都不好意思在企業用人之際不加班。而且合同續簽,不加班就更不能續簽,勞動者一定能想到這個問題。

我如果是員工我就不服,我不禁要問三點:

第一,企業是否履行了加班的合法程序;

第二,之前加班是否有足額加班費,如果沒有就有正當理由拒絕;

第三,不續簽合同也是要有賠償金的,還能拿點,但被開除一分都拿不到。

4.咱們也來談談法律,看看勞動法

作為一個非專業人士,我從一個不懂的角度,直接百度了勞動法,居然發現勞動法中有著明確的定義,大家不妨來看看:

第四十一條 用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明確規定加班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我不知道公司有沒有經過工會,與勞動者協商。反正我們公司如果要求大家加班,就是領導的一句話,從來沒見過什麼工會協商!

《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但規定中明確規定是“延長工作時間”不受限制,即延長的時間長短不受限制,但要注意不是必須加班!。勞動法太長,我就不貼出來,但是不受限制,都是特殊的幾種場景,根本不符合案件中的場景!

所以作為一個現學現賣的非法律專業人士來說,我確實不太理解法院的這種判斷,為什麼會做出這樣的判決?可能是本人法盲吧。

大家有什麼看法呢?不妨發表一下!


良之才


首先我有點搞不明白,這家公司真的寒酸到沒有一個多餘的勞動力了嗎?真的就是一個蘿蔔一個坑,動彈不得了嗎?要是這樣,那這家公司的管理也太失敗了。人家打仗都知道要留有預備隊呢。這兩個人拒絕加班,那你可以找其他人頂上去嘛。

其次,從媒體報道說,這兩個人拒絕加班,是因為想逼公司和他們續簽合同。從這報道來看,公司是有和他們解除勞動關係的意向的。他們為了保住飯碗,才用拒絕加班的方法倒逼公司和他們續簽。既然你和他們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向都有了,那你公司肯定是做好了“沒有他們怎麼辦”的準備了。既然你做好了,那拿出應對預案來就是了。如果你沒做好“沒有他們怎麼辦”的準備,就萌生跟他們解除勞動合同,那我也只能說你這公司的管理人員蠢到家了。而且從媒體報道來看,他們的崗位就是檢驗產品是否合格。從這報道來看,他們的崗位還是挺重要的。因為他們拒絕加班,所以導致公司生產的產品不合格,損失了12萬元。可看到這我又有點不明白了。因為他們拒絕加班,就導致公司生產的產品不合格,就導致公司損失了12萬元,那說明他們在公司應該是屬於不可或缺的人啊!這麼重要的崗位在沒找到可替代之人之前,公司怎麼可能跟他們解除勞動合同呢?是公司管理人員昏了頭嗎?另外,你公司生產的產品,總有統一的規格,對吧?即便質檢員不在,但只要其他崗位的人按照之前的產品規格進行生產,也不至於會出現這麼多不合格的產品啊!除非其他崗位的工作人員全都是新手了。但這有可能嗎?有哪家公司會統一安排新手上崗,沒有一個老員工幫帶的?

有了這些疑問,別怪我提出一個陰謀論了:比方說我是某個廠的領導,我想炒兩個人的魷魚。可如果我無緣無故的炒他們的魷魚,可能我需要賠償他們一大筆錢。但如果是他們自己主動提出離職,又或者是犯錯誤被開除,那我就可以省下這筆錢了。象棋中有招丟車保帥,我如果能用12萬不合格產品這個車,來保住鉅額賠償這個帥,那我何樂而不為呢?第一,我將他們炒掉了;第二,我不用賠償他們了,反而還可以到法院告他們,要他們賠償我;最後,我可以殺一儆百,告訴手底下的人,你們都給我聽話點!你看看,一箭三雕,一舉多得啊,多划算!


血染戰旗紅


先介紹一下這個新聞事件的背景:揚州某企業,看兩位員工勞動合同到期了,想辭退他倆。但是,還繼續安排他倆加班。兩個人希望公司續簽勞動合同,但公司不願意。正好公司安排兩人去加班,兩人就說,給我們續簽勞動合同,我就去加班,不續簽勞動合同,我們拒絕加班。

結果呢,這家公司認為:這兩個員工拒絕加班,導致產品不能出廠,造成損失12萬元。於是打官司告這兩個員工。更奇葩的是法官居然判兩位員工倒賠公司1.8萬元。兩位員工真是冤啊,工作丟了不說,還倒賠公司1.8萬元。真是又慘又氣,雪上加霜。

這家公司真的沒有人性,本來就要“卸磨殺驢”了,還逼著兩人去加班。兩人正好討價還價,你續簽勞動合同,我們就去。這個官司就是一個報復打擊員工的事情,並不單純是一起糾紛。因為兩位員工關鍵時候拿公司一把,讓公司惱羞成怒,讓你吃苦果。

那麼,法官為什麼判兩位員工賠償公司1.8萬元呢?理由是:勞動法規定員工可以拒絕加班,但是在四種條件下,自然災害、公共安全事件、特殊搶維修、其他法律規定的情形,員工不能拒絕加班,但加班後要給予補償。

法官認為,公司趕“出廠進度”就是緊急任務。公司因為“緊急任務”,讓員工加班,員工不能拒絕。所以,以這個理由,判員工賠公司。

看似合理,但是仔細一想: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包括公司自己解讀的緊急任務嗎?如果這個判決成立,是不是以後公司可以自定義“緊急任務”,就可以強迫員工加班了,員工不能拒絕,如果拒絕就告得你傾家蕩產?

這是一個壞的開頭?誰來界定公司的緊急任務是不可抗拒的,員工是不能拒絕加班的。總不能說,公司說什麼是緊急任務就是緊急任務吧。這個界定,沒有法理依據。

那麼,反過頭來,按照公司這個邏輯標準,員工因為家庭事務不能上班,也說這是員工的緊急任務,不去上班,公司照發工資嗎?

這個判決,就是典型的雙重標準,對員工來說,是極大的不公平,而且他們開了一個壞頭。希望有關單位給予關注,希望這兩位員工繼續申訴,相信法律還他們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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