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一會計師事務所拒不履職被除名罰款10萬元

近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專用賬戶上收到了來自我市一會計師事務所繳納的10萬元罰款。

原來,在今年5月19日,重慶破產法庭裁定受理折多宏申請梁平縣興達玻陶有限責任公司破產清算一案,並通過隨機搖號方式指定了重慶一家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管理人。

在接受指定之初,未提出異議的該會計師事務所,卻在此後接管興達玻陶公司的過程中,以不具備辦理破產案件的法律專業能力為由向法庭申請辭去管理人職務,被法庭依法駁回。

其後,該會計師事務所又以沒有法律專業人才、辦理本案產生費用較多而報酬較少為由,申請辭去管理人職務。經法庭說服教育並釋明相應法律後果,該會計師事務所仍拒不履行管理人職責。

9月29日,重慶破產法庭依法更換該破產清算案管理人,並經研究決定,將該會計師事務所從重慶市五中法院編制的企業破產案件社會中介機構二級管理人名冊中予以除名,並對其處以10萬元罰款。

該會計師事務所對此不服,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經依法複議後,重慶高院駁回其申請,維持原決定。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一條,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應當指定管理人,且一般情況下應當從管理人名冊中指定。該會計師事務所曾經其自行申請及法院依法評審,載入了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編制的管理人名冊。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覆,於2019年12月31日起集中管轄全市破產及強制清算案件,遂將原重慶二中院編制的管理人名冊中的社會中介機構移入該院編制的管理人名冊第二分冊,確保實行集中管轄後破產工作能夠順利銜接開展。而這部分中介機構不需重新進行申報和評審。在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向社會公告該事宜,後又指定其為興達玻陶公司管理人時,該會計師事務所均未提出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管理人無正當理由申請辭去職務的,人民法院不予許可。”結合第三十三條所列人民法院可以更換社會中介機構管理人的情形,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該會計師事務所提出的辭職理由均不屬於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合理理由,遂未准許其辭去管理人職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管理人申請辭去職務未獲人民法院許可,但仍堅持辭職並不再履行管理人職責,或者人民法院決定更換管理人後,原管理人拒不向新任管理人移交相關事務,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和具體情況,決定對管理人罰款。對社會中介機構為管理人的罰款5萬元至20萬元人民幣,對個人為管理人的罰款1萬元至5萬元人民幣。管理人有前款規定行為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編制管理人名冊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停止其擔任管理人一年至三年,或者將其從管理人名冊中除名”,以及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和第一百一十六條之規定,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對其進行除名及罰款10萬元的處罰。

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 徐勤 通訊員 鍾麗君 王慧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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