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證據與證明)

刑事證據(證據與證明)

一、刑事證據: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種類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1、反映內容和思想;2、時間屬性案發前中後都可;3、不具有單一屬性)

(三)證人證言;(當事人以外的人)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刑事證據具有以下三個緊密聯繫的基本屬性:

客觀性;2、關聯性;3、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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