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證據與證明)
一、刑事證據: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種類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1、反映內容和思想;2、時間屬性案發前中後都可;3、不具有單一屬性)
(三)證人證言;(當事人以外的人)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刑事證據具有以下三個緊密聯繫的基本屬性:
客觀性;2、關聯性;3、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