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民事糾紛中經常涉及到一類就是子女為父母出錢買房登記在父母名下,這類房屋到底是子女的房產,還是老人的房產呢。銀行付款的流水能否作為確認所有權的依據呢?
本案原告訴稱,被繼承人崔A系原告之子、被告一之夫、被告二之父。2014年6月9日,崔A因病去世。崔A之父已先於其於1995年去世。崔A生前未留有遺囑,其遺產未分割。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由原告繼承崔A名下在工商銀行的3萬元存單及崔A名下位於北京市朝陽區房屋(以下稱涉案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額。
被告一、二共同辯稱:原告所稱的存單在原告手中而不在我方手中。涉案房屋是我方借款購買的。崔A和被告一、被告二一直照顧原告二十多年,崔A於2014年6月去世,2014年7月原告才從我們家中搬走,後來就起訴了我們。同意遺產中有原告的份額,但具體份額不確定。
後經審理查明:被繼承人崔A系原告之子、被告一之夫、被告二之父。2014年6月9日,崔A因病去世。崔A之父已先於其去世。崔A生前未留有遺囑。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及涉案房屋登記在崔A名下。
庭審中,被告一、被告二提交了借條一份,主要內容為“今借到購房專用款四十萬元整人民幣”,落款人為崔A,“借款日期”為2004年9月7日。原告不認可該借條的真實性,認為無法核實是否為崔A所寫。
以上事實,有證明信、人口信息、殯葬證、存單、借條、發票、房產證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最終裁判結果為:一、被繼承人崔A名下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內的全部存款本息由原告享有六分之一份額,由被告王A享有六分之四份額,由被告崔B享有六分之一份額。
二、被繼承人崔A名下的位於北京市朝陽區將府家園房屋由原告享有六分之一份額,由被告王A享有六分之四份額,由被告崔B享有六分之一份額。
律師分析: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本案中,涉案房屋及銀行存款屬於崔A與被告一的夫妻共同財產,崔A生前未留有遺囑,對於崔A對上述財產享有的份額應作為遺產進行法定繼承。各方均稱崔A生前與原告、被告一、被告二共同生活,本院確定各方平均繼承遺產。關於被告一、被告二所稱的債務,相關權利人可另行主張。
案件到這裡就結束了,可以看到即使是子女出錢為父母購買的房產,只要是登記在父母名下就屬於父母的財產。過世後依然按照遺產分割,單純的銀行流水與借條並不能證明借名買房關係,因此,如果子女單純是因為政策原因,想要藉助父母名義買房,最好還是要簽署相關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