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法典皆源於歐洲?為何英,法,美能夠構建世界法律體系?

西方文明不僅確定了當下整個社會和國際的運轉規律,同時也確定了所有國家的法典,這一點可能大家都不知道。 當下幾乎主要的正常國家,它的法律體系都遵從西方的兩大體系之一,或者是羅馬法系,也就是大陸法系或者是英美法系,除此之外,並無第三條路。


羅馬法系是指法國等歐洲國家在奴隸制羅馬法的原則和形式基礎之上,以此為基礎編訂的《拿破崙法典》為樣本,逐步發展起來的一種資產階級法律體系。這種法律體系與英美法系一樣,都有著自己的特點。英美法系並不像羅馬法那樣著重於固定,而是通過法院辦案遵循的基本先例和常識,廣泛地吸收日耳曼習慣法以及羅馬法和教會法的一些基本原則和思想,產生了一套較為獨立靈活的法律體系,


對於羅馬法而言,羅馬法系更注重法律的邏輯性和理性,而英美法系則更強調傳承,習慣。這兩種特點直接決定了當下每一個國家在司法制度上的偏向性,在法律結構和法院組織體系,程序和司法文書等方面也擁有了鮮明的特徵。無論是哪一個國家,只要看一看辦案的基本程序和法庭上的基本構成,就可以知道這個國家遵循的到底是歐洲的英美法系,還是歐洲的大陸法系。


世界法典皆源於歐洲?為何英,法,美能夠構建世界法律體系?

羅馬法的誕生,影響世界的法律為世界人遵守


羅馬無疑是世界法律誕生的根基之地。羅馬法一開始也是習慣法,並沒有成文的規定,直到公元前449年的《12銅表法》頒佈以後,才有了固定的法律條文,這與我們春秋戰國時代的封建變法如出一轍。在當時貴族認為法律的公開會擾亂社會秩序。普通民眾和別有用心之人將會利用法條為自己謀利。


能夠穩定社會的,只有將法律隱藏起來,不能讓其他人知道,這樣才能夠成為社會穩定的基石,法律才不會被別有用心之人濫用。但是誰都知道,所有的貴族都通過自己對法律的掌握和隨意的解釋去維護自己的特權利益。最終,貴族利益必將讓位於整個社會,法律也隨之公開。緊接著,法律雖然公開了,但並不意味著法律對於每一個人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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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法律的鬥爭,平民和貴族還有長期的妥協。公民逐步認識到法律對自己的重要性,對自己切身利益的保護性,於是開始要求貴族更改法條,以更利於社會公平。最終由最初的《12銅表法》演變成了羅馬公民法。羅馬共和國急速對外擴張之時,羅馬有接觸到了其他地區的法律習慣和規則,同時羅馬公民法並不適用於非羅馬公民的羅馬人。


從而羅馬萬民法誕生,吸收了羅馬被征服地區的民俗的法律規則,同時繼承了羅馬公民法的基本框架,誕生了羅馬法,在羅馬進入帝國以後,每一個封建君主都進行補充,各地長官的文件和羅馬皇帝的敕令進一步完善了羅馬的萬民法體系,進而形成了國家法律。並一直持續到整個中世紀,最終由法國繼承,並以此為基礎建立了《拿破崙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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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這個法律體系得以傳承至今。其實,堅持羅馬法的國家,它的法律結構都比較單純,都是成文法,並沒有判例法。所有的法律都是先前制定,然後進行法律適用的。法院判案指依據服從法律,並不進行靈活判決,法官只能司法,不能立法,不能夠充當立法者。這也是大陸法系或者說羅馬法系的一個缺點,畢竟法律是固定的,但是社會情況卻千差萬別。 一套法律功能對於任何一個特定案例完全適用。但這也有一個優點,法律貴在穩定,只有穩定的法律才能夠真正保證社會總體利益,即便有些時候會以犧牲個人利益為前提或者是缺陷。


英美法系與此相反,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結構是各自都擁有很多形式上的不同,法律是慢慢聚合而成的。主要的立法規則是判例法和制定法,判例法並不是有一個立法機關進行法律的制定而產生於法官的判決。每一個法條都是經過實際的審判和最終的法院法官和陪審團的投票決定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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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後類似的情況也仿效先例,體現法律的靈活性,民主性同時也能夠保證法律的穩定可以說兩者各有優劣。但是英美法系的國家,它的法院組織體系非常複雜。另外,民眾對於法院的接觸也十分頻繁。相比於大陸法系的國家,對於普法方面,英美法系的國家成本更低。


在訴訟程序上,英美法系必然要有陪審團,而大陸法系如果要有陪審團參加審理,需要經歷一個非常漫長的過程審核,最終確定陪審團的名單。在英美法系當中,在法庭上往往採取被告和原告雙方對抗。英美法系的學者認為,只有讓對立的雙方相互抗衡,進行激烈的辯論,才能暴露和澄清事實。在激烈的


辯論當中,任何一個人都不會允許對方說出半句假話和提供任何不可靠的證據。在形式上是相互爭吵,辯論,但是在理念上是相互制衡。而法官在當庭審判時,一般不進行主動調查,扮演消極仲裁人的角色,對於案件雙方所提供的基本理論,還基本事實和基本證據進行當庭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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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羅馬法系的國家庭審則採用審問的形式,並不是消極仲裁,而是通過主動對被告和證人進行審問,指出政府的矛盾之處,進而徵詢鑑定人的意見。同時在多次庭審當中,不斷要求被告和原告雙方優化自己的證據和對事實的闡述,並對其中的可信與不可信之處做出取捨,最終判決並在最後由被告人作出最後陳述。


兩者之特點還是十分鮮明的,羅馬法和英美法的形成淵源不同。但無意都是西方文明智慧的結晶。不論認為他們是通過擴張,侵略殖民,將自己的法律體系和法律模式嫁接到了整個世界也好。還是認為一些之後的獨立國家並沒有採取自己過去的法律體系和法律模式,而是尊重了這些殖民者的法律邏輯也好。


總之,歐洲大陸所形成的兩大法律體系,構成了當今世界每一個國家的基本法律模式,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逃脫這兩種法系的直接影響。但需要指出的問題是,這兩大法律體系是歐洲本土文明自身生髮出來的,對於其他文明而言,不論是效仿還是參照,都會出現水土不服的狀況,繼而也造成了很多社會問題。


世界法典皆源於歐洲?為何英,法,美能夠構建世界法律體系?

作者認為不能盲目的照搬他們的法律體系,而應當在自己的傳統法律體系當中取得借鑑。想要更改法律甚至法律體系和理念,談何容易。雖然能夠以特色之名行創新和融合之態。但是法律體系,理念和制度往往是三者相互融合的。歐洲的這兩大法律體系雖然並不完美,但至少能夠維護社會穩定,而如果擅自的法律理念體系進行更改,必定會造成司法上的混亂。


我也知道,如今所有的國家都認為歐洲的這兩大法系有自己的弊端,但是作為人類文明現有的一種狀態,很長一段時間之內,人們不可能發明一個人類社會和人類文明歷史上第三套法律體系,西方文明在法律上的優勢還會持續數百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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