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嫖娼無錢付嫖資,被拒後強行與賣淫女發生關係,現被指控強姦

導語

早在春秋時期,為發展商業,管仲在齊國設立了國營的妓院——“女閭”,這一項措施很大程度解決了齊國的經濟問題。清代褚人在《堅瓠續集》卷一記:“管子治齊,置女閭七百,徵其夜合之資,以充國用,此即教坊花粉錢之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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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妓院林立,賭博、吸毒等社會醜惡現象氾濫,梅毒、淋病等性病蔓延,嚴重敗壞了社會風俗,影響了社會安定。建國後,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即著手取締娼妓,對妓女進行改造,幫助她們找到新的生存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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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中國經濟經過迅猛發展,已經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已經不需要這種方式來拉動經濟,且這種方式也有違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但仍有少數女性為賺錢從事賣淫行業,嫖娼事件仍有發生。最近,在山東德州就發生了一起嫖娼不成遂強姦的事件,怎麼回事呢,我們一起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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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9年,年滿20週歲的河北滄州人楊某通過QQ認識了一名從事皮肉行業的女子向某。向某在山東德州有一處出租屋。5月17日,楊某聯繫到向某,約定在向某租處進行性交易,向某同意。然而,等楊某來到向某租處後,竟然表示自己沒有錢支付嫖資。楊某仍想與向某發生性關係,當即被向某拒絕,向某還挖苦了楊某幾句。惱羞成怒的楊某持刀威脅並毆打向某,並強行與其發生了性關係。期間,向某通過微信向自己的前夫王某求救,王某得知後立即報警,楊某隨即在案發現場被德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民警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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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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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哈特有話說

有網友認為,向某作為一名操持皮肉營生的女子,楊某的行為能否定性為強姦罪?答案是肯定的。只要違反婦女的意願,通過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均視為強姦,與她的身份、工作性質等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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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對於強姦的手段——“暴力脅迫”,暴力只能算脅迫的一種方式,如果對婦女施加精神強制,比如“不聽我話就讓你/你老公/你老爸下崗”,對婦女成功實施姦淫的,即使沒有暴力形式,仍然屬於強姦。而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與精神病患者,由於沒有作出承諾的能力,因此即使無暴力行為,與其發生性關係亦屬於強姦(與精神病患者屬夫妻關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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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我楊某,人狠路子野”。在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今天,賣淫嫖娼這一嚴重違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行為是應當堅決予以取締的。向某對外提供有償性服務,已經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然而無知又狂妄的楊某,終於因為不懂法而付出了慘痛的代價,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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