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易县:拆除违建怎么就这么难?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条件和程序,这些规定是判定是否违法占地的法律依据。

河北易县:拆除违建怎么就这么难?

向违建说不!(图片来源网络)

比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明确建设占用农用地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五十三条至五十六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至第二十四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明确了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条件和程序;《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条件和程序;第五十九至六十二条明确了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条件和程序;第六十四条明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第七十六条明确了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明确了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违法占地论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条件和程序。从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看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必须依法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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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反映违建问题的信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违法占用不同的地类,相应的处罚内容有所不同: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农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其中,占用国有建设用地或国有未利用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一并没收;违法占用建设用地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应当转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占地行为时,发现需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行政纪律责任,应当及时处理,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任免机关。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占地行为时,发现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占用农用地,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在调查终结后,应当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移送时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同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材料;移送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判决后,违法状态仍未消除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其中,人民法院已给予罚金处罚的,不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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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行政裁定书


原国土局四次向法院申请执行至今未果!

河北省易县反映人于2017年11月10日开始陆续向原易县国土局举报塘湖镇宋家庄村原村干部及其相关亲属强占本村集体农田非法建房或者对本村农田进行圈占的土地违法行为,上述村民非法强占的农田面积达10亩左右。

其中宋家庄村原村支书赵某山超占集体农田0.35亩;宋家庄村原村主任赵某贵强占0.72亩集体农田非法建楼;村民赵某友强占2.4亩集体农田非法建楼;村民赵某全强占3.02亩集体农田非法建设了九间住房和一处养牛场;村民赵某国强占集体农田0.94亩建房一间;村民赵某永强占近1.3亩集体农田非法建了两间房和养羊场;村民赵某武圈占近1.5亩集体农田建了一间房和四围边墙;村民赵某龙强占近0.7亩集体农田非法建房五间。

原易县国土局针对易县塘湖镇宋家庄上述村民非法占地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宋家庄村上述非法占地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的法定起诉期限(15日)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原易县国土局分别于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向易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易县人民法院对原易县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先后作出了执行裁定,已生效的执行裁定至今没有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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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领导三次关注违建仍未彻底解决

2018年4月21日原易县国土局向易县人民政府申请给宋家庄村非法占地户赵某某等人的违法建筑进行断电,易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张同峰批示由塘湖镇人民政府组织给宋家庄村违建进行断电,之后违建断电工作不了了之。

2018年10月15日易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张同峰再次批示10月19日对宋家庄村违建进行拆除。针对未拆除宋家庄村违建2018年10月19日下午易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张同峰等人去了一趟宋家庄村之后,后续拆除工作杳无音讯。

2019年12月13日易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张同峰短信回复易县举报人准备拆除宋家庄村违法建筑。2019年12月20日张同峰副县长带着执法队伍来到宋家庄村进行强拆。宋家庄村东的两户违建彻底拆除,其他违建承诺违建于2019年12月17日完成自拆,直到今天违法房屋依然纹丝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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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院再审裁定书


执行后续:遇到了新的意见和分歧

2020年3月5日易县人民政府召开宋家庄村违建拆除专题会议,会议决定拆除相关违法建筑。2020年3月25日张同峰副县长短信回复易县举报人4月1日前拆除违建,但是2020年3月27日又短信回复说事情有变,原因是国土局、法院提出了新的意见和法律瓶颈问题,不能去拆了。

经了解,2019年12月19日易县人民法院对原易县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赵某友、赵某山违建的行为裁定再审、中止原裁定的执行。2020年3月29日,易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633行监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再审、中止原裁定的执行。2020年3月30日易县人民法院又作出(2020)冀0633行监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再审,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原易县国土局申请超期是有正当理由的:即原易县国土局和易县人民法院土地合议庭当初都是以2000年0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的180日来把握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并且易县人民法院对宋家庄村这几户的违建2019年前已裁定执行也印证了这一点。同时,原易县国土局申请超期并不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原易县国土局超期申请不但不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并且还有利于被执行人。

虽然当初存在原易县国土局超期申请的情形,但是易县人民法院对超期申请已经受理,并且也作出了执行裁定,况且原易县国土局的超期申请也有正当理由,属于2018年2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6条规定的“有正当理由”,符合该司法解释第156条的规定。

根据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61条第四项的规定,只有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才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相信法律的会给出一个最合理,公正的结果的!反映人说。对于该案例的进展我们也将进行关注,同时也请广大网民和法律界相关专业人士进行点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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