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商品房不可忽略的幾大要點,開發商買賣合同暗藏什麼殺機?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經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其中,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2001年4月4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發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2]

合同內容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購買商品房不可忽略的幾大要點,開發商買賣合同暗藏什麼殺機?

商品房買賣合同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築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注意事項

1、儘量選用當地政府部門推薦使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 [3] 。

2、警惕不公平條款,特別是補充協議,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

3、現場簽約時,必須看清楚預售證原件上所有信息,對合同條款必須詳細查看,逐一細讀。

4、聘請專業律師參與。

5、以補充對補充。

6、集體簽約。

七大圈套

購買一套稱心如意的商品房,是很多人的願望。但如果沒有購房經驗,不瞭解購房中存在的風險,很容易落入一些開發商設計的圈套。為了防範消費陷阱,減少消費糾紛,專家提醒廣大購房者,在購買商品房時要注意開發商常用的“七大圈套”。

一、“捂盤”惜售。新樓剛開盤時,有一些開發商是先把位置不好的房子拿出來銷售,好位置的房子反而被保留下來,然後每個月推出幾套,其目的是為了在後期的銷售中提高價格和便於銷售。

二、“樣板房”花招。樣板間是購房者瞭解樓盤最直觀的方式,是衡量房屋質量、結構的因素之一。但是,一些開發商有時會利用裝修中的視覺誤差來誘導消費者。建議購房者在看“樣板房”時多考察房屋的結構和裝修工藝、用料,把“樣板房”作為自己裝修的參考,而切莫原樣照抄。

三、不要輕易交付定金。要在最終確定購買並簽訂購房協議後再交定金,否則你一旦改變主意,開發商以消費者違約為由不返還你的定金。

四、不要輕信開發商的廣告宣傳。要理性審視廣告內容,並要求開發商把廣告宣傳的承諾寫入合同約定條款。中國法院在裁定商品房糾紛時,是以合同為依據,而並不以廣告宣傳的內容為依據。

五、注意“精裝房”究竟精不精。精裝修的房子,免去了消費者購房後裝修的麻煩,儘管房價不菲,還是受到了不少消費者的青睞。但是,一些開發商推出的精裝房,其裝修用材明顯與裝修價格不符。建議消費者購買“精裝房”時在合同中明確“精裝房”的裝修標準、所用材質、價格、質量標準、售後服務等內容,以免上當。

六、注意按揭貸款。一些開發商為了解決資金不足問題,在樓盤剛開始銷售的時候,假借自己公司員工的名義,向銀行辦理按揭貸款以套取資金,然後再將這些房屋出售給消費者,並且往往要求消費者一次性付款。這種房子在辦理產權證的時候,往往會有麻煩,甚至很長時間辦不下來。

七、注意房屋面積。消費者應當特別注意合同中對房屋面積的約定。房屋建築面積的準確值需要實際測量,而並非是使用面積與開發商單方確定的係數相乘的簡單算法,這往往是很不準確的。一些開發商利用消費者難以測量出實際建築面積的情況,往往單方面虛增係數值。對此,消費者要高度警惕,必要時,應請有法定資質的測量機構進行測量。

此外,當購房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及時與開發商進行交涉,如果交涉不成可帶上相關證據到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建委、房產局等行政部門申訴,也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統計數據

編輯

2010年8月4日國家統計局公佈的數據顯示,2010年6月末全國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待售面積為19182萬平方米,同比增長6.4%。國家統計局特別強調,商品房待售面積不等於住房空置面積。

根據統計局此次公佈的數據,2005年末商品房待售面積為14679萬平方米,同比增長2.7%;2006年末為14550萬平方米,同比下降0.9%;2007年末為13463萬平方米,同比下降7.5%;2008年末為18626萬平方米,同比增長38.3%。2009年末為19947萬平方米,同比增長7.1%。

其中,除了2006年商品房待售面積同比有所下降外,中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待售面積一直在增長,2008年商品房待售面積同比增長幅度最大,達到38.3%。截至2010年6月末,該項數據與2005年末相比,增加近5000萬平方米。

2014年7月16日,國家統計局發佈數據顯示,上半年全國商品房銷售面積48365萬平方米,同比下降6.0%,其中住宅銷售面積下降7.8%。6月末,全國商品房待售面積54428萬平方米,同比增長24.5%。 [4]

2015年4月份70個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成交繼續回升,與3月相比,價格下降的城市有48個,上漲的城市有18個;與去年同月相比,價格下降的城市有69個,上漲的城市有1個。

一、新建商品住宅(不含保障性住房)價格變動情況

(一)與上月相比,70個大中城市中,價格下降的城市有48個,上漲的城市有18個,持平的城市有4個。環比價格變動中,最高漲幅為1.8%,最低為下降0.7%。

(二)與去年同月相比,70個大中城市中,價格下降的城市有69個,上漲的城市有1個。4月份,同比價格變動中,最高漲幅為0.7%,最低為下降10.3%。

二、二手住宅價格變動情況

(一)與上月相比,70個大中城市中,價格下降的城市有34個,上漲的城市有28個,持平的城市有8個。環比價格變動中,最高漲幅為2.4%,最低為下降1.0%。

(二)與去年同月相比,70個大中城市中,價格下降的城市有69個,上漲的城市有1個。4月份,同比價格變動中,最高漲幅為2.8%,最低為下降12.4%。 [5]

2015年全年,全國房地產開發投資95979億元,比上年名義增長1.0%。同時,商品房銷售面積128495萬平方米,比上年增長6.5%。庫存繼續增加,2015年末,商品房待售面積71853萬平方米,比11月末增加2217萬平方米。 [6]

銷售法規

編輯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商品房銷售行為,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商品房銷售及商品房銷售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本辦法所稱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並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並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第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商品房,也可以委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銷售條件

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預售許可制度。商品房預售條件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辦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已通過竣工驗收

(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

(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設有抵押權的商品房,其抵押權的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

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條商品住宅按套銷售,不得分割拆零銷售。

第十三條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的,買受人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有關物業管理的協議。

第三章廣告與合同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佈商品房銷售宣傳廣告,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佈的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所明示的事項,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

第十六條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築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商品房銷售可以按套(單元)計價,也可以按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價。

商品房建築面積由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組成,套內建築面積部分為獨立產權,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部分為共有產權,買受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按套(單元)計價或者按套內建築面積計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當註明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

第十九條按套(單元)計價的現售房屋,當事人對現售房屋實地勘察後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約定總價款。

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房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圖。平面圖應當標明詳細尺寸,並約定誤差範圍。房屋交付時,套型與設計圖紙一致,相關尺寸也在約定的誤差範圍內,維持總價款不變;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範圍,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買受人可以退房或者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重新約定總價款。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按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

合同未作約定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因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規劃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當事人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二十一條按建築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並約定建築面積不變而套內建築面積發生誤差以及建築面積與套內建築面積均發生誤差時的處理方式。

第二十二條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

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預售商品房的,還必須明示《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准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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