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上市公司跨境併購重組法律實務解析

我國改革開放初期,以吸引外資、對外貿易為驅動力,發展本國經濟,處於全民創造財富、積累儲蓄財富的時期。

隨著財富的不斷積累,經濟全球化的全面滲透,這種趨於透明的外向型經濟已不足以維持我國經濟快速增長的要求。


在這樣的背景下,改變我國國民的消費觀念、拉動內需,成為了改革開放40年來最近10年的核心驅動力之一。同時,區別於改革開放初期——為了引進資本、技術及國外的先進管理經驗之目的把自己打造成經濟輸入國的地位——我們國家已由外向型輸入經濟到內需拉動型經濟並伴隨著巨量資本輸出的經濟發展模式的成熟轉變。


境內上市公司跨境併購重組法律實務解析


在上述轉變過程中,尤其是通過資本輸出、融入全球經濟、分享全球市場的角度而言,作為經濟晴雨表的我國上市公司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具體體現在我國上市公司實施的大量跨境併購投資經濟活動中。


作為一名主要從業於資本市場的商事律師,本人及領銜的團隊為多家境內上市公司跨境併購投資提供過法律服務,積累了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


但鑑於境內上市公司跨境併購投資這一專題的內容非常龐雜,其不僅涉及大量法律問題,而且還需要審計、投行、評估等多家金融服務機構的相關工作。


因此,為了讓致力於此領域的青年律師和感興趣的法律從業者對本門課有正確的期望值,非常有必要明確一下這門實務課的界限和範疇,以便各位能正確評估參與學習與否的必要。


境內上市公司跨境併購重組法律實務解析


鑑於境內上市公司跨境併購投資涉及最強最全面的政策法規監管,各位青年律師及感興趣的法律從業者如果全面掌握了該項法律業務,那麼處理我國大量非上市公司跨境併購投資的法律業務也應該沒有障礙。


因為,我國非上市公司跨境併購投資涉及的法律問題在我國上市公司跨境併購投資活動中都涉及到了,我國非上市公司跨境併購投資沒有涉及的法律問題在我國上市公司跨境併購投資活動中也涉及到了。


同時,鑑於境內上市公司跨境併購投資在規模上有可能構成我國《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下的重大資產重組,也有可能不構成上述《管理辦法》下的重大資產重組。


但是,

這門實務課以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為邏輯起點進行講解。同前一段所述的邏輯一樣,各位青年律師及感興趣的法律從業者如果全面掌握了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情況下的法律業務,那麼處理沒有構成重大資產重組下的法律業務也應該沒有障礙。因為後者無論在法律實體問題還是法律程序問題上都被前者所囊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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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12條第二款的規定,雖然在併購規模上沒有達到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標準,但監管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保留了對作為併購方上市公司監管的自由裁量權,並責令作為併購方的上市公司履行重大資產重組的相關義務。


此外,鑑於境內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具有嚴格的信息披露義務等的監管要求,上述要求當然包括境內上市公司實施的跨境併購重大資產重組活動。在啟動前如果論證不充分,一旦導致重組過程中產生實質性的障礙,勢必引起監管機構不必要的合理懷疑,認為重大資產重組不具有真實性,從而啟動監管核查程序,這對於上市公司而言就有些得不償失。


因此,這門法律實務課程旨在儘量覆蓋境內上市公司跨境併購投資啟動前的全面法律問題探討,結合實務案例,幫助青年律師及感興趣的法律從業者在項目介入前期的談判過程中能充分談出相關核心及重大節點問題,全面衡量境內上市公司實施跨境併購投資在法律上的可行性,為後面的具體工作做好提綱挈領的指導。


當然,境內上市公司跨境併購投資除了相關法律問題以外,還涉及到其它如行業、市場、審計、評估等相關工作。這門實務課因專業所限,不會過多涉及,但只要全面掌握了本門實務課的相關法律內容,相信各位能與其它金融服務機構配合全面並完成各自的分工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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